晋城市城区优多多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晋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02MA7Y02XR7W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庄景街581号晓光三区18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城市监处罚〔2025〕85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未宸女隐形(袜),商品条码为6972787350071,扫码显示企业名称为“辽源市博睿袜业有限公司”,非商品包装标识的生产商“辽源未宸袜业有限公司”,与条码查询信息不符。该商品是当事人从郑州市个体工商户陈俊丽处购进,在购进时索取了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与辽源市未宸袜业法定代表人彭艳娇联系,称该公司是2021年2月25日从辽源市博睿袜业有限公司划分出来新成立的,该商品条码是之前2016年10月26日成立辽源市博睿袜业有限公司后注册的。当事人以每双2元的价格购进条码为6972787350071的未宸女隐形(袜)10包(100双),夏季以9.9元四双、秋季以每双5.8元的价格销售了148双,剩余2双于2025年1月17日下架处理。
当事人销售的美丹巧克力榛子夹心饼干,商品条码为6943826709167,扫码显示企业名称为“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非商品包装标识的生产商“湖南省美丹食品有限公司”,与条码查询信息不符。该商品是当事人从晋城市城区家家旺配货中心购进,在购进时索取了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当事人进货时没有注意过条码问题,事后与供货商联系,提供有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称包括湖南省美丹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三家美丹食品有限公司均可使用厂商识别代码69438267开头的商品条码。当事人以每盒4元的价格购进条码为6943826709167的美丹巧克力榛子夹心饼干5盒,以每盒5元的价格销售了3盒,剩余2盒于2025年1月17日下架处理。
建议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罚款500元。
500.00元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4
2
晋城城市监处罚〔2024〕272号
当事人是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等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7月4日购进的姜,在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程中,上述生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生姜已售完,货值45.3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