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凌冠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玲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3MACJTK0B9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南官以南、桐江大道以西1#地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黄市监处罚﹝2025﹞44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9月18日生产老婆饼月饼96个,2025年9月1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xxx技术中心对该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9月30日,技术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测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复检须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于2025年10月10日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0月17日,XX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复检报告(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检验结果5.5mg/g,技术要求:≤5mg/g,单项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1日,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及处置平台显示,复检结论为:复检不合格,异议处置结果为:异议不认可。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老婆饼月饼产品,除了用于抽样检验27个外,其余69个全部销售给了客户,无库存。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因客户已食用完毕或消费者不明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经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销售额440元,获利171.2元。另:当事人销售该批次月饼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8日,销售日期为2025年9月19日,因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项目培育检验需要,出厂检验报告日期为2025年9月20日,销售日期早于出厂检验报告日期,未经检验合格即已销售完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生产的老婆饼月饼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属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生产的该食品,在2025年其他多次食品检验中,检验结果包括酸价项目均为合格。同时,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后,主动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参照《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1.2元。2、罚款10000元。(二)、当事人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提前销售月饼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未经出厂检验合格销售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三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生产的老婆饼月饼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属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生产的该食品,在2025年其他多次食品检验中,检验结果包括酸价项目均为合格。同时,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后,主动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参照《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1.2元。2、罚款10000元。(二)、当事人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提前销售月饼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未经出厂检验合格销售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三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00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