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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德新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甘少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CRCH101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校场路(老水厂)13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84号
经查,上述金龙泉啤酒是2026年4月22日竹溪县老宋烤鱼配送给当事人的,共配送了24瓶,购进价是3.5元/瓶,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售出16瓶,售价是7元/瓶,剩余8瓶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带走;本局于2026年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上述金龙泉啤酒的供货方资质,购进和销售记录,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6元,因当事人未提供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龙泉啤酒8瓶;2.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与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龙泉啤酒8瓶;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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