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田阳区阳禄家电销售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花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1MA5N17XA37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民生街4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阳市监处罚[2023]443号
经查明,百色市田阳区阳禄家电销售部系2018年01月29日经核准注册成立后在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民生街44号从事日用家电、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系其从送货上门的供货商购进,因购进时间过久,不记得购进时间,当事人也未索取供货商相关证照和进货单据。该火万家?家用燃气灶当事人购进2台,购进价格40元/台、销售价格60元/台;商用炒菜灶共购进2台,有标识的购进价格115元/台、销售价格170元/台、无标识的购进价格110元/台、销售价格160元/台;商用炒菜灶炉芯购进2个,购进价格40元/个、销售价格80元/个;燃气用连接软管购进1卷(10米/卷),购进价格3元/米、销售价格6元/米,以上产品销售价总额共670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其产品销售价总额670元视为货值金额。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商用炒菜灶不符合国家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3.1.8(d)和国家标准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5.2.2.2的要求,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用连接软管不符合国家标准GB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6的要求,当事人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商用炒菜灶炉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认可上述事实,不申请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3年9月11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3页和现场检查图片10张,证明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现场情况。(二)2023年9月11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百阳市监强制[2023]12112)各1份,证明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三)2023年10月10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百阳市监延强[2023]12112)各1份,证明证明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被扣押产品依法进行延长扣押期限的事实。(三)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的提供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身份情况。(四)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的提供百色市田阳区阳禄家电销售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五)2023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罚款0.13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134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