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热力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洋 | 注册资本:5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4556100779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莱河小镇综合办公楼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0-16
(2019)黑8110民初119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热力有限公司
九三人民法院
2
2019-09-10
(2019)黑8110民初119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热力有限公司
九三人民法院
3
2019-09-10
(2019)黑8110民初119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热力有限公司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5〕219号
经查,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热力有限公司现正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未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时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合法性;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被列入异常名录复印件一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