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杨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25948601468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伴岛国际城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8
(2026)豫1522民初15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
光山县人民法院
2
2026-03-11
(2026)豫1522民初14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
扶*,齐**
光山县人民法院
3
2024-05-16
(2024)豫1522民初203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乐*
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
光山县人民法院
4
2023-11-20
劳动争议
乐*
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11-07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豫融建设有限公司
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6-29
(2023)豫0105民初192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融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7
2023-05-10
(2022)豫1522民初5335号
劳动争议
陈**
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
光山县人民法院
8
2023-03-07
(2022)豫1522民初5335号
劳动争议
陈**
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
光山县人民法院
9
2022-11-22
(2022)豫1522民初5335号
劳动争议
陈**
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
光山县人民法院
10
2022-11-21
(2022)豫1522民初5335号
劳动争议
陈**
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
光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4
2025-10-29
(2025)豫1522民初25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安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李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7752.5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9-23
2023-11-29
(2023)豫15民终5470号
劳动争议
乐*与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01-31
2023-10-31
(2023)豫1522民初4083号
劳动争议
乐*与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8-25
2021-07-23
(2021)豫1522民初32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55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12-18
2021-11-25
(2021)豫1522执28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3-10
2021-01-20
(2021)豫1522民督2号
申请支付令
陈**、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5-31
2019-03-05
(2018)豫1522民初20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6242.5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1-07
2018-12-19
(2018)豫15民终50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简**、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01-07
2018-10-15
(2018)豫1522民初25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与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5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5-02
2017-12-21
(2017)豫1522民初3548号
追偿权纠纷
光山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与河南省世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光山大河商砼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74604.4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1522环罚决字﹝2025﹞7号
我局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1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 月 20 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光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骨料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车间两个大门均未关闭,骨料生产车间内有一台非移动机械单臂挖掘机(俗称“啄木鸟”)正在破碎石块,骨料生产车间内喷淋未开启使用,大量的骨料生产原料(石料)厂区内露天堆放,未按照环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
56000.00元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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