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淼鑫供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吉兴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49KP1J1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七方镇高集村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131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从事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取水费的行为是由于当事人对政策学习不够充分,虽然知道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同网同价和‘两部制’水价,即每月每户6吨水12元、超过部分每吨2.00元,仍每年按240元/84吨水进行收费。另查明,2023年当事人对棉花站机井楼总收取水费114户,居民总用水量8207吨,合计收费30256元,该楼居民实际应缴20332元,多收水费9924元;对食品楼总收取水费35户,居民总用水量2885吨,合计收费9764元,该楼居民实际应缴6730元,多收水费3034元。2024年当事人对棉花站机井楼总收取水费106户,居民总用水量7818吨,合计收费28064元,该楼居民实际应缴18882元,多收水费9182元;当事人对食品楼总收取水费31户,居民总用水量2276吨,合计收费8094元,该楼居民实际应缴5404元,多收水费2690元。当事人合计多收水费248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4830元。根据以上查明事实,2025年1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告知书(枣市监责退告〔2025〕17号),反馈检查情况告知了拟责令退款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拒不退还或逾期未退还的部分本局将依法处理,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责令退款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5年1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枣市监责退〔2025〕16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多收的用水费用24830元原路退还。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七方镇居民共退还费用15704元,并向本局提供了七方镇居民签名表,本局抽取七方镇居民进行回访,并制作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已经退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取水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尚未退还的水费9126元;2、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计1241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1541元。
12415.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