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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卓一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胜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2MA9KFK905K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长兴路街道黄河路与金英路交叉路口怡和园10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4
(2024)苏0413民初858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许昌卓一食品有限公司
黄**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
2023-12-22
(2023)闽0112民初8219号
合同纠纷
许昌卓一食品有限公司
李**
长乐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6〕C8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许昌卓一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9KFK905K;法人代表:李胜义,经营场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长兴路街道黄河路与金英路交叉口怡合园10楼;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情况:2026年4月14日、2026年4月15日、2026年5月18日我局接到投诉信“当事人委托河南东方伊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头垛子肉”食品标签中营养成分表中能量数值标注虚假。”202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黄书军、张彦伟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许昌卓一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内未发现举报人所述的“猪头垛子肉”,经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确认投诉人购买的“猪头垛子肉”为该公司委托方河南东方伊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当事人称销售的“猪头垛子肉”食品标签是使用标签机自行制做的,使用多少制做多少。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的标使用签机自行制做的“猪头垛子肉”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分别显示,项目每100(g)NRV%、能量1265千焦KJ)NRV%15%、蛋白质20克(g)NRV%33%、脂肪25克(g)NRV%42%、碳水化合物7.9(g)克NRV%3%、钠724毫克(mg)NRV%36%。依据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能量计算方法:经计算正确数值为能量1399千焦KJ)NRV%17%涉嫌虚假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标签。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日和河南东方伊厨食品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生产协议,当事人根据生产需要向河南东方伊厨食品有限公司下达生产订单,产品的外包装和食品标签均由当事人提供。河南东方伊厨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3日、4月8日根据订单要求生产涉案食品95袋,每袋300克,生产完成后当事人将上述产品贴上标签全部销售给许昌鑫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6元/袋。当事人销售的“猪头垛子肉”营养成分表能量数值标识为1265Kg,当事人提供的“猪头垛子肉”营养成分表显示项目每100(g)NRV%、能量1265千焦KJ)NRV%15%、蛋白质20克(g)NRV%33%、脂肪25克(g)NRV%42%、碳水化合物7.9(g)克NRV%3%、钠724毫克(mg)NRV%36%;依据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能量计算方法:蛋白质20克×17+碳水化合物7.9×17等于474.3+脂肪25×37=925、474.3+925=1399.3.5四舍五入应该标注为能量每一百克1399(KJ)。营养成分表中能量,NRV%数值虚假标注。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共销售“猪头垛子肉”95袋(每袋300克),货值金额570元,委托加工费用128.25元,违法所得441.75元。
1、没收违法所得441.75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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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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