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洪爷爷工艺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宝福 | 注册资本:2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7744118802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文昌镇文昌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23
2018-09-28
(2018)浙0127民特374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淳安千岛湖富升工艺品厂、胡**、洪**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文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02号
杭州千岛湖洪爷爷工艺品加工厂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文昌村文昌村浓坑坞。2025年4月,当事人在文昌镇浓坑坞洪爷爷食品有限公司北侧边坡治理项目施工过程中,为了项目整体美观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超范围施工,造成林地毁坏。2026年1月22日,该违法行为被淳安县林业局青溪林业中心站工作人员在森林督查中发现,并于2026年1月26日将该案件移交至本机关。2026年1月26日,本案经批准立案。2026年1月29日,本机关聘请杭州志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对涉案林地进行技术鉴定。2026年1月29日,杭州志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涉嫌毁坏林地面积为2219平方米(3.3285亩)地类为乔木林地和一般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950平方米(1.425亩)和一般公益林1269平方米(1.9035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和其他防护林。毁坏程度为“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5年4月16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一年内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三)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重处罚。由于当事人开垦造成林地毁坏的面积为2219平方米(3.3285亩),其中为一般商品林地950平方米(1.425亩)和一般公益林1269平方米(1.9035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02”一般“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一、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三条“没有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一般商品林、公益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6倍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万陆仟壹佰壹拾元整(¥76110)【计算公式950*10*1.6+1269*15*2*1.6=76112,处罚金额向下取整到十位为人民币76110元】;2.责令当事人于2027年1月26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76110.00元
淳安县文昌镇人民政府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