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宜都市杜氏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传益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1MA4996CJX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王家畈镇白玉垴村2-045(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6﹞9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05月16日注册成立,主体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址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王家畈镇白玉垴村2-045,依法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2026年5月19日,当事人陆续收购周边农户送交的鲜叶。因各户交售数量较少,当事人将上述鲜叶混合,并于2026年5月20日进行加工。收购时,当事人向农户索取合格证,农户均未能提供,当事人未对上述鲜叶开展检测。2026年5月2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2026年5月20日生产的绿茶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含备样)为1kg,销售单价为14元/kg,该批次产品共生产39kg,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样1kg,剩余产品合计38kg未对外销售,已被本局查封。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29日申请复检,备样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复检,复检结论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销售的毛坯绿茶为1kg,故违法所得为14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该批次绿茶生产过程中无主观故意添加农药(吡虫啉)的动机,绿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非当事人造成。当事人未对该批次鲜叶进行农药残留检测,但通过张贴农业局种植负面清单告知了农户禁限用农药。经本局初步核查,造成农药残留超限量标准的原因系茶叶种植过程中使用吡虫啉农药所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宜都市农业农村局。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近两年期间,当事人未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本次违法视为初次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元,没收涉案绿茶38kg;3、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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