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磊注册资本:6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9900MA0HKCPJ9J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城化章北街1号山西数据流量生态园4号楼4层4412-128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1
(2024)浙0110民初7831号
合同纠纷
杭州迅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24-04-24
(2023)浙0110民初130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张**,张**,钱**
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钱**,杭州奈非天科技有限公司,叶**,广西宁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艾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小目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宁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3
2024-02-29
(2023)浙0110民初130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钱**,张**,张**
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广西宁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叶**,钱**,杭州小目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奈非天科技有限公司,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宁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艾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4
2023-12-15
(2023)浙0110民初96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叶**,杭州小目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奈非天科技有限公司,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宁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艾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西宁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钱**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24
(2024)晋0802执异201号
执行异议之诉
杨**
高海滨;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垣曲分公司;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24
2022-10-17
(2021)内0404民初105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田**、赵*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29053.9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0901交罚﹝2026﹞69号
2026年1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依法实施了检查和调查,调取“捎点宝出行”网约车平台所注册的川JDH331号车辆派单信息。经调查: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09日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川JDH331号车辆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驾驶员梁虹通过“捎点宝”软件司机端提供的对接信息,驾驶川JDH331号车辆搭载2名乘车人从遂宁市蜜雪冰城(网红街店)-中国黄金旁途经东坡小区到遂宁市益和天峰(西北门),乘车人蒋某通过“捎点宝”平台支付本次车费6.13元,驾驶员梁虹通过“捎点宝”软件司机端收到5.13元车费。车牌号为川JDH331号轿车于2025年12月09日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本机关查处并进行了处罚。执法人员在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川JDH331号车辆的注册信息及派单情况,发现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捎点宝”平台对该车派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现场笔录、郭红玲询问笔录、派单数据、营业执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赵磊身份证复印件、郭红玲身份证复印件、订单详情、检查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给予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25
2
晋交太原01城客罚﹝2025﹞219号
经投诉举报,2025月10月30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调查询问涉案车辆晋ADV9020几何牌汽车通过“捎点宝”网约平台接单营运事宜。经调查,2025年10月13日18点28分,当事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捎点宝”平台为涉案驾驶员杨飞飞驾驶的涉案车辆派出了“西桥地铁B口到西赞小区南门”的网约出租订单。经查,该订单为“捎点宝”平台的有效派单,涉案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本次属于一年以内第二次违法,违法程度较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00元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3
晋交太原01城客罚﹝2025﹞220号
经投诉举报,2025月10月30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调查询问涉案车辆晋ADZ3377埃安牌汽车通过“唐诗出行”网约平台接单营运事宜。经调查,2025年10月9日6点58分,当事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唐诗出行”平台为涉案驾驶员郭近江驾驶的涉案车辆派出了“汇通丽城-西门(唐久便利旁)到华荣小区-北门”的网约出租订单。经查,该订单为“唐诗出行”平台的有效派单,涉案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经系统查询,当事人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一次,本次属于一年以内第三次违法,违法程度严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19000.00元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4
川0901交罚﹝2025﹞740号
2025年07月09日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唐波、汪晨璐对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送达了调查取证函,调取的车牌号为川J6127K的车辆注册信息及派单情况,2025年07月18日09时49分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负责人郭红玲到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驻遂宁经开区大队接受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调查情况如下:1、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旗下网约车平台“捎点宝出行”于2025年07月08日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川J6127K号车辆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驾驶员冯定中通过“捎点宝出行”网约车软件司机端提供的对接信息,驾驶川J6127K号车辆搭载1名乘车人从遂宁市贵缘宾馆到遂宁市飞虹串串香,乘车人通过平台支付车费17.59元,驾驶员冯定中通过平台收到车费12.68元;2、车牌号为川J6127K号车于2025年07月08日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本机构查处;3、经核查川J6127K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4、经核查驾驶员冯定中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5、“捎点宝出行”平台实际业务运营主体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20000.00元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06
5
川0901交罚﹝2025﹞649号
2025年05月22日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唐波、汪晨璐对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送达了调查取证函,调取的车牌号为川JG7209的车辆注册信息及派单情况,2025年06月09日15时14分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负责人郭红玲到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驻遂宁经开区大队接受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调查情况如下:1、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旗下网约车平台“捎点宝出行”于2025年05月19日向已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川JG7209号车辆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驾驶员夏敏通过“捎点宝出行”网约车软件司机端提供的对接信息,驾驶川JG7209号车辆搭载3名乘车人从遂宁市南苑石油小区A2区到遂宁市介福桥明村酒家,乘车人通过平台支付车费14.25元,驾驶员夏敏通过平台收到车费10.20元;2、车牌号为川JG7209号车于2025年05月19日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本机构查处;3、经核查川JG7209号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已注销;4、“捎点宝出行”平台实际业务运营主体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15000.00元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22
6
川0901交罚﹝2025﹞628号
2025年05月26日09时许,遂宁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遂宁市河东新区万达广场依法对川JE8090号车辆实施了执法检查,经调查情况如下:1、执法人员检查时除驾驶员杜良坤外还有2名乘车人,乘车人与当事人杜良坤不相识,乘车人易某铮一行2人通过“高德聚合”平台叫车,当事人杜良坤通过“捎点宝”软件的高德渠道接单,驾驶川JE8090号车辆搭载乘车人从正泰江湾国际到幸福家装饰集团河东公司(途经地万达广场),车辆在到达万达广场停车下客时遇执法人员检查,遇执法人员检查后乘车人易某铮通过“高德聚合”平台支付本次车费11.05元,优惠2.45元,驾驶员杜良坤通过“捎点宝”软件平台收到13元车费。2、杜良坤驾驶川JE8090号车辆系通过“捎点宝”平台提供的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3、经核查,川JE8090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本机构查获。4、“捎点宝”网约车平台所属公司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10000.00元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02
7
川0901交罚﹝2025﹞215号
2025年2月19日,遂宁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向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送达调查取证函,调取“捎点宝出行”网约车平台所注册的川JU9088号车辆派单信息,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负责人郭红玲于2025年2月21日到本机构说明情况,经调查情况如下:1、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旗下“捎点宝出行”于2025年2月12日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川JU9088号车辆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驾驶员王喜通过“捎点宝出行”软件司机端提供的对接信息,驾驶川JU9088号车辆搭载1名乘车人从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富源路院区)到遂宁市建设大厦,乘车人王某艳通过“高德地图”聚合平台上搭载的“捎点宝出行”网约车平台下单并乘坐上川JU9088号车辆,乘车人王某艳通过“高德地图”聚合平台应支付本次车费15.18元,优惠1.18元,实际支付本次车费14元,驾驶员王喜通过“捎点宝出行”软件司机端在扣除平台抽成后收到车费14.68元。2、川JU9088号车辆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本机构查获并予以了行政处罚。3、“捎点宝出行”网约车平台所属公司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2
8
金运政罚﹝2024﹞02248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13日09时32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西门检查时发现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27
9
金运政罚﹝2024﹞02178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07日09时50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华站南广场落客平台处检查时发现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零叁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零叁分。
10000.00元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2024-08-30
10
金运政罚﹝2024﹞02144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18日10时10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西门检查时发现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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