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磊注册资本:6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9900MA0HKCPJ9J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城化章北街1号山西数据流量生态园4号楼4层4412-128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1
(2024)浙0110民初7831号
合同纠纷
杭州迅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24-04-24
(2023)浙0110民初130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张**,张**,钱**
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钱**,杭州奈非天科技有限公司,叶**,广西宁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艾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小目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宁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3
2024-02-29
(2023)浙0110民初130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钱**,张**,张**
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广西宁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叶**,钱**,杭州小目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奈非天科技有限公司,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宁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艾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4
2023-12-15
(2023)浙0110民初96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叶**,杭州小目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奈非天科技有限公司,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宁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艾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西宁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钱**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24
(2024)晋0802执异201号
执行异议之诉
杨**
高海滨;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垣曲分公司;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24
2022-10-17
(2021)内0404民初105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田**、赵*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29053.9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交太原01城客罚﹝2026﹞097号
2026年4月2日15点42分,执法人员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道太原南站西广场通过检查发现,涉案驾驶员驾驶涉案车辆晋AD30546风神牌轿车利用当事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捎点宝”网约出租平台接单营运,派出了从太原南站充电站标志牌前往丁香园-南门的网约出租订单,经查,涉案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涉案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经系统查询,当事人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三次,本次属于一年以内第四次被查处,违法程度特别严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8-06
2
川0901交罚﹝2026﹞69号
2026年1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依法实施了检查和调查,调取“捎点宝出行”网约车平台所注册的川JDH331号车辆派单信息。经调查: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09日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川JDH331号车辆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驾驶员梁虹通过“捎点宝”软件司机端提供的对接信息,驾驶川JDH331号车辆搭载2名乘车人从遂宁市蜜雪冰城(网红街店)-中国黄金旁途经东坡小区到遂宁市益和天峰(西北门),乘车人蒋某通过“捎点宝”平台支付本次车费6.13元,驾驶员梁虹通过“捎点宝”软件司机端收到5.13元车费。车牌号为川JDH331号轿车于2025年12月09日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本机关查处并进行了处罚。执法人员在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川JDH331号车辆的注册信息及派单情况,发现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捎点宝”平台对该车派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现场笔录、郭红玲询问笔录、派单数据、营业执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赵磊身份证复印件、郭红玲身份证复印件、订单详情、检查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给予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25
3
晋交太原01城客罚﹝2025﹞219号
经投诉举报,2025月10月30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调查询问涉案车辆晋ADV9020几何牌汽车通过“捎点宝”网约平台接单营运事宜。经调查,2025年10月13日18点28分,当事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捎点宝”平台为涉案驾驶员杨飞飞驾驶的涉案车辆派出了“西桥地铁B口到西赞小区南门”的网约出租订单。经查,该订单为“捎点宝”平台的有效派单,涉案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本次属于一年以内第二次违法,违法程度较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00元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4
晋交太原01城客罚﹝2025﹞220号
经投诉举报,2025月10月30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调查询问涉案车辆晋ADZ3377埃安牌汽车通过“唐诗出行”网约平台接单营运事宜。经调查,2025年10月9日6点58分,当事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唐诗出行”平台为涉案驾驶员郭近江驾驶的涉案车辆派出了“汇通丽城-西门(唐久便利旁)到华荣小区-北门”的网约出租订单。经查,该订单为“唐诗出行”平台的有效派单,涉案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捎点宝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经系统查询,当事人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一次,本次属于一年以内第三次违法,违法程度严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19000.00元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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