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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欧银珍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3MA48DQ61X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罗田县三里畈镇车站小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03
(2020)鄂11民终231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
左**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8
2021-08-12
(2021)鄂民申367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左**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28
2021-08-12
(2021)鄂民申367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石*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28
2021-08-12
(2021)鄂民申367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石*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4-28
2021-08-12
(2021)鄂民申367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石*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01
2021-03-25
(2021)鄂1123执477号
产品责任纠纷
左**与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2-31
2020-12-25
(2020)鄂11民终231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石*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31
2020-12-25
(2020)鄂11民终231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左**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31
2020-12-25
(2020)鄂11民终231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石*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31
2020-12-25
(2020)鄂11民终231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石*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31
2020-06-29
(2020)鄂1123民初53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石*与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49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田市监处罚﹝2026﹞6号
当事人销售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购销记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之规定。
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得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得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建立购销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得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合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
15000.00元
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