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牛一锅筋头巴脑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丛景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9H1H27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西北街腾达招商引资综合楼00单元01层东数第三个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讷河市牛一锅筋头巴脑饭店2026年2月23日从讷河市红梅食杂店,购进的“梅林”午餐肉罐头(生产日期2025/10/31,受委托生产商:上海梅林正广和(绵阳),净含量:340克)。当事人采购该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该违法行为,并对其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25日采购了食材“安井”虾滑(生产日期2026/02/10,受委托者:北海市海庆兄弟水产有限公司,净含量:150克)该店仍未查验上述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称因当日采购货物较多疏忽,导致忘记查验该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立案之后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1日再次对该店进行了检查,随机抽查其冰箱的“小东北星厨”撒尿牛味丸(生产日期:2026/01/28,生产商名称:阜新小东北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千克),采购日期为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查验留存了供货者讷河市红梅食杂店的销售票据,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0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2.2026年3月20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已责令其改正。
3.2026年3月20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已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2026年3月20日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5.2026年3月27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仍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6.2026年3月30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7.2026年4月21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查验留存了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8.讷河市牛一锅筋头巴脑饭店营业执照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9.讷河市牛一锅筋头巴脑饭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食品经营资格。
10.丛景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丛景山自然人的身份。
11.经营食品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梅林”午餐肉罐头、“安井”虾滑、“小东北星厨”撒尿牛味丸等食品的事实。
12.进货票据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留存了票据。
13.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查验了供货者讷河市红梅食杂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14.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本案立案之后购进食品查验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1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三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
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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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