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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晓洲注册资本:389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227814245932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诺木洪乡五龙沟金赐湾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3
(2023)青2822民初44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潘**
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
都兰县人民法院
2
2023-07-24
(2023)青2822民初44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潘**
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
都兰县人民法院
3
2022-11-14
(2022)青2822民初8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潘**
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
都兰县人民法院
4
2022-03-16
(2022)青0121民初653号
定金合同纠纷
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
西宁山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1-12-30
(2021)青0102民初6522号
定金合同纠纷
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
西宁山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6
2021-03-04
(2021)青28民终10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姚**,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8-05
(2020)青2822民初33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姚**
河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
都兰县人民法院
8
2020-08-05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姚**
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青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人民法院
9
2020-07-06
(2020)青2822民初532号
合同纠纷
青海宁青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温**,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都兰国忠枸杞专业合作社
都兰县人民法院
10
2020-07-06
合同纠纷
青海宁青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03
2023-02-22
(2023)青2822民初1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付**、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7-28
2022-07-11
(2022)青0121民初653号
定金合同纠纷
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西宁山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28
2022-04-24
(2022)青0121民初653号
定金合同纠纷
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西宁山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7-30
2021-04-15
(2021)青28民终10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姚**与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47978.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9-23
2020-09-14
(2020)青2822民初33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姚**与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7978.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7-23
2020-07-06
(2020)青2822民初532号
合同纠纷
青海宁青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温**、都兰国忠枸杞专业合作社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都林草罚﹝2025﹞353号
经调查,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在都兰县宗加镇五龙沟金赐湾地区非法使用草原120.6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处以人民币238788元(贰拾叁万捌仟柒佰捌拾捌元)的罚款。2。限期2026年8月15日前恢复草原植被,并拆除在非法使用草原上相关设施。
238788.00元
都兰县林业和草原局(青海柴达木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都兰管理分局、青海诺木洪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5-12-08
2
西生罚﹝2025﹞01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授权委托书(2024年10月30日提供,证明该公司委托受托人代理资格);2、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份(2024年10月30日提供,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3、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法人张晓洲、副总经理李辑强、副总经理明平田、安全环境部副主任郭敏、二选厂厂长彭锋、环保管理员张先文、环保管理员谈长青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0月30日提供,证明身份信息);4、2024年10月17日、10月24日现场照片、视频证据(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17日、10月24日提取,证明该公司未按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将设备冷却水排向外环境);5、2024年10月17日对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做的现场检查笔录(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17日提取,证明该公司未按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将设备冷却水排向外环境);6、2024年10月24日对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24日提取,证明该公司未按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将设备冷却水排向外环境);7、2024年10月30日对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辑强做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30日提取,证明该公司未按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将设备冷却水排向外环境);8、2024年10月31日对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明平田做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30日提取,证明该公司未按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将设备冷却水排向外环境);9、2024年10月30日对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环境部副主任郭敏做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30日提取,证明该公司未按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将设备冷却水排向外环境);10、2024年10月30日对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二选厂厂长彭锋做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30日提取,证明该公司未按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将设备冷却水排向外环境);11、2024年10月30日对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环保管理员张先文做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30日提取,证明该公司未按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将设备冷却水排向外环境);12、2024年10月30日对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环保管理员谈长青做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30日提取,证明该公司未按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将设备冷却水排向外环境);13、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都兰县五龙沟矿区红旗沟-深水潭金矿采选及辅助工程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青生发〔2020〕260号)、《都兰县五龙沟矿区红旗沟-深水潭金矿采选及辅助工程改扩建项目》节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都兰金辉矿有限公司2024年10月31日提供,证明该企业设备冷却水禁止外排);14、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都兰金辉矿有限公司2024年10月31日提供,证明该企业无废水排放口,且为简化管理);15、《水质检测报告》(青海蓝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9日提供,证明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排放的设备冷却水含有污染物)。
你公司五龙沟矿区红旗沟-深水潭金矿选矿区西侧不明水体流动痕迹为你公司二选厂工艺设备冷却水,经直径约2厘米白色管线穿过罗茨鼓风机泵房排至泵房南侧山体自然形成的沟渠内,流经长度约200米,液体呈淡黄色;10月24日,州、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工作人员陪同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柴达木专员办指导检查时,你公司二选厂浮选生产车间工艺设备冷却水已停止排放,且不明水体已自然蒸发。通过现场调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保资料,并对排污管线开展核查工作发现你公司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根据10月17日都兰县生态环境局委托青海蓝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排放的冷却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排放的冷却水中含悬浮物6MG/L、化学需氧量10MG/L、氨氮0。054MG/L、锌0。05MG/L、氟化物0。22MG/L、PH值7。4,即该企业通过连接管道排放的冷却水中含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上污染因子均为二类污染物且均未超过排放标准。你公司二选厂罗茨鼓风机回水管道堵塞,未及时疏通恢复,你公司工作人员为方便操作,认为冷却水属于无污染的水体,直接连接排水管线将冷却水排至外环境。你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私自向外环境排放设备冷却水,不符合排污许可证和环评相关规定,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00000.00元
都兰县生态环境局
2025-04-11
3
西生罚﹝2025﹞02号
你公司一、二选厂部分原矿露天堆放,未堆放至“三围一顶”内,露天堆放原矿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二选厂原料堆场道路未及时洒水降尘,扬尘现象严重。10月24日,州、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工作人员陪同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柴达木专员办一行指导检查时,你公司一、二选厂原矿仍未转运至原料堆场“三围一顶”内,且“三围一顶”内安装的喷淋设施损坏,未正常运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生罚听告字〔2025〕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不申请陈述申辩、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同时,参照《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青生发〔2021〕1号)规定中大气污染行为类(编号:QHSTHJ-CF-0038):“应当采取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行为的,1000㎡≤企业堆场面积<10000㎡,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80000.00元
都兰县生态环境局
2025-04-10
4
青应急罚﹝2024﹞矿安1号
3100中段水泵房未由双重电源供电,《深水潭金矿水闸东沟采区金四线供电系统图》与现场不符,《深水潭金矿水闸东沟采区3160中段采空区示意图》未在图纸上绘制85线穿脉附近一个废弃措施通风井,主风机在线监测系统显示的风压、风量、温度等数据与井下风机控制柜显示仪表数据不相符,3100中段配电室、水泵房等位置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设置应急照明。
给予行政罚款
416000.00元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4-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