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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马玉涛大叔的麻辣烫兴隆岗镇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齐宪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82MA1BY8TM0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富锦市兴隆岗镇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富市监处罚〔2026〕53号
经查,2026年4月10日11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孔宪宾、高梁超对兴隆岗镇兴隆村的富锦市马玉涛大叔的麻辣烫兴隆岗镇店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富锦市马玉涛大叔的麻辣烫兴隆岗镇店正在营业中,经营现场有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营场所内所销售部分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截至案发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参见证据:一、二、三、四、五)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6年4月10日11时40分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具体情况; (二)2026年4月10日11时45分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三)2026年4月10日当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四)2026年4月10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小餐饮核准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五)2026年4月10日15时0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的具体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1000.00元
-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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