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织金志成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玉文 | 注册资本:3887.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AL23353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后寨乡务安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5
(2024)黔0524民初612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织金志成煤业有限公司
李**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6〕22号、22-1号、22-2号
1.煤矿其他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0603运输巷揭煤及过煤门期间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工作面采取短掘短支,掘一排支护一排,循环进尺为0.6米”“临时支护使用超前锚索”,2026年3月27日中班带班领导刘金钰(生产副矿长)未督促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现场检查时106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实际循环进尺为1.0米,临时支护实际采用四根前探梁进行临时支护;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26年3月28日夜班带班领导刘清平(采掘副总工程师)未检查106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安全生产状况和及时排查事故隐患。造成现场作业人员孔垂红在组织106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出渣作业时,仅关注出渣效率,未充分评估钢丝绳摆动范围、运行轨迹与周边管线、设施的安全距离,未针对钢丝绳弹性大、易摆动的特点采取限位、防护措施,出渣过程中钢丝绳碰撞监控电缆导致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故障报警;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煤矿未组织掘进六队孔垂红、冯荣对《10603运输巷揭煤及过煤门期间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贯彻学习,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106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使用耙装机作业时,无未安装照明装置。(2)10603运输巷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外露的转动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5.106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控制风流的风门不可靠,风门不能正常关闭;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皮带过风门无防止漏风措施,风墙漏风。
1.鉴于煤矿存在其他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生产副矿长刘金钰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鉴于煤矿存在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采掘副总工程师刘清平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鉴于煤矿存在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4.鉴于煤矿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合并对贵州织金志成煤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对生产副矿长刘金钰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采掘副总工程师刘清平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12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5-07
2
黔﹝织能﹞煤安罚﹝2026﹞5号
1.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23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在2026年1月9日早班由于工作面地质钻孔未进行封堵,孔内有瓦斯溢出导致瓦斯异常浓度达0.37%,煤矿未对工作面掘进前方范围内钻孔进行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注浆封堵或联抽,2026年1月10日夜班由于工作面进行放炮作业,揭露原来施工顶板上方定向钻孔,孔内瓦斯涌出,导致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浓度达1.33%、超限时长39秒;2.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现场检查时,10603回风巷维修工作面和123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使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运输,10603回风巷维修工作面运输机机头处和123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运输机机尾处未设防护栏;(2)10603回风巷维修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悬挂距离迎头12m;(3)10603回风巷维修工作面通过里面一道反向风门墙垛的带式输送机机道,未设逆向隔断装置;(4)西翼回风斜井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中部挡车装置为常开状态;3.煤矿未对矿井下工作人员开展防突知识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瓦斯检查工彭鑫于2025年3月8日入职,从入职到检查当天煤矿未对瓦斯检查工彭鑫开展防突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在2026年1月10日夜班现场检查时对123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当班瓦斯检查工彭鑫进行随机抽考,不清楚煤与瓦斯突出预兆防突基础知识。
1.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存在1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合并对贵州织金志成煤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的行政处罚。
10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2-07
3
黔〔能〕煤安罚〔2025〕95号
2025年9月30日至10月2日,毕节市能源局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织金县能源局对贵州织金志成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志成煤矿开展瓦斯超限现场核查及安全检查,发现该矿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仍然组织掘进作业”的问题。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因以上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2025年12月24日毕节市能源局对贵州织金志成煤业有限公司志成煤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煤安决〔2025〕005号),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日的行政处罚,并抄送我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暂扣贵州织金志成煤业有限公司志成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MK安许证字〔3209〕}。
暂扣贵州织金志成煤业有限公司志成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MK安许证字〔3209〕}。
0.00元
贵州省能源局
2026-01-14
4
黔﹝织能﹞煤安罚﹝2025﹞48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48-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48-2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48-3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48-4号
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岩巷掘进工作面遇到煤线,没有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二采区管子道已掘进18米,工作面遇3层煤线,煤线厚度从上向下分别为25cm、15cm、20cm,巷道掘进时瓦斯涌出异常,配备的瓦斯检查工(陈碑)同时对二采区水仓通道掘进工作面和二采区管子道掘进工作面瓦斯进行检查,未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性对二采区水仓通道掘进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2)现场检查时,二采区管子道掘进工作面两道正向风门能同时打开。(3)现场检查时,二采区管子道掘进工面出渣作业时,T1甲烷传感器吊挂在距工作面31米处;行人上山通道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后未及时将T1甲烷传感器吊挂在距工作面5米范围内,实际吊挂在距工作面30米处巷帮上。(4)二采管子道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最大瓦斯涌出量为5.72m³/min),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瓦斯抽采;2.违反煤矿作业规程组织作业。(1)《二采区水仓水泵房变电所掘进作业规程(修编)》(含二采区管子道巷道掘进工程)规定风筒口距工作面迎头不得大于5m,现场检查时二采区管子道掘进工作面风筒口距迎头实际距离为15m;(2)《二采区水仓水泵房变电所掘进作业规程(修编)》规定工作面采用前探梁作临时支护,前探梁采用三根长4m的矿用11#工字钢制作,二采区管子道掘进工作面现场前探梁实际采用是两根钢管制作;(3)《二采区水仓水泵房变电所掘进作业规程(修编)》规定工作面风筒传感器需设置在距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末端处,现场检查时,二采区管子道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实际安设在距风筒出风口末端第6节风筒上;(4)12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遇顶板破碎、淋水,未加强支护,导致2025年6月27日中班巷道掘进时迎头下帮顶板位置片帮漏顶,巷道片帮漏顶后煤矿未制定处理片帮漏顶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并安排专人现场盯守进行处理;3.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2025年6月27日二采区管子道掘进工作面掘进至15米时,揭露厚度为0.25m煤线,T2甲烷传感器监测瓦斯浓度由0.13%上升至0.50%,瓦斯涌出量由0.52m³升高至1.35m³,瓦斯涌出异常,煤矿未采取措施对顶板裂隙瓦斯进行治理,只是在工作面施工排放钻孔,2025年6月28日组织二采区管子道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时工作面煤线瓦斯和顶板裂隙瓦斯大量涌出,导致T2甲烷传感器监测瓦斯浓度由0.15%上升至1.45%,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涌出量由0.59m³升高至5.72m³。(2)二采区管子道巷道掘进爆破作业时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施工40个炮眼,炮眼深度2.1~2.3m、装药量合计为37.2Kg的要求进行爆破作业,现场实际施工40个孔深度为2.5米炮眼,装药量为60Kg, 工作面爆破震动强度增大,导致工作面顶板大量裂隙瓦斯涌出;4.安全设备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1)二采区轨道下山400m位置处局部通风机电缆接线盒的金属外壳没有保护接地。(2)现场检查时,二采区轨道下山使用串车提升,上部车场变坡点处设置的挡车栏装置为常开状态。(3)行人上山掘进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械外露的转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4)现场检查时,二采区变电所第二部带式输送机里段皮带未安设急停拉线,不具备沿线急停闭锁(中止带式输送机的运行,并能自锁和复位)功能;二采区变电所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未安设防护栏,且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没有设过桥;5.煤矿企业其他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通防副总工程师(实际职位为通防科长)邓杨松现场盯守管子道掘进作业时,未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作业规程要求施工炮眼孔深及炸药使用量,导致2025年6月28日二采区管子道爆破掘进作业时造成瓦斯超限。(2)二采区管子道掘进工作面掘进前地测副总工程师王有忠未组织施工地质钻孔探清巷道地质情况,未编制二采区管子道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未开展地质预报工作,未下发地质允掘工作单;6.未做到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提升系统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煤矿设备检修记录表显示2025年5月15日吴森(机电副总工程师)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实际吴森未入井。
1.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系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邱湘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对生产副矿长江新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3.鉴于煤矿系2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二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4.鉴于煤矿系安全设备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鉴于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邓杨松,地测副总工程师王有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通防副总工程师邓杨松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地测副总工程师王有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6.鉴于煤矿系安全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测,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100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8-02
5
黔﹝织能﹞煤安罚﹝2025﹞42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42-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42-2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42-3号
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2102回风巷第38#本煤层抽采钻孔抽采软管与支管连接处漏气,管路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2)现场检查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12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2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T2甲烷传感器监测数值为0.00%,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实测为0.26%,误差超过规定;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进行检测。(1)10706综采工作面运输巷高负压瓦斯抽放管路安装的瓦斯抽放多参数传感器(编号:2404014)安全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8日,已过期仍在继续使用,未送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2)现场检查时,107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风门外面双速绞车提升钢丝绳没有做到每天检查1次,最近一次检查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3.其他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总工程师陈胜利未认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2025年6月18日中班至6月19日夜班出现极端雷雨天气,陈胜利作为地面值班领导未安排电工到井下局部通风机处进行值班值守,仅安排瓦检员进行值班值守,2025年6月19日夜班,因雷雨天气导致煤矿外线供电二回路(少志线)、一回路(少务线)相继出现闪停,陈胜利未调度跟踪并督促121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处值班值守人员在岗履职,121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处值班值守人员未在现场,导致121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累计停风时间为10分04秒),造成121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浓度达1.03%,超限时长1分21秒;4.未按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10706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拉架后支架前梁端距煤壁最大值≤200mm,现场检查时,10706综采工作面第35号至55号液压支架前梁端距煤壁距离为1000mm至1200mm,大于200mm;(2)10706综采工作面第35号至50号液压支架未接顶,10706综采工作面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有一根单体支柱卸压;(3)现场检查时,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78节风筒处打钻工温应勇跨越带式输送机皮带,未走设置的行人过桥,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位置处有一名工人王荣辉站在带式输送机皮带上进行架棚支护作业;(4)《12101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风筒距离迎头距离不得大于5m,现场检查时实测风筒距离迎头距离为10m;(5)12102切眼掘进工作面距离迎头50m至60米段有三根锚索外露长度分别为420mm、490mm、520mm,外露长度均超过《12102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锚索外露长度不大于300mm的规定。
1.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系安全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测,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总工程师陈胜利未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工程师陈胜利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4.鉴于煤矿系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邱湘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对安全副矿长关铁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
50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7-23
6
黔〔织能〕煤安罚〔2024〕133、黔〔织能〕煤安罚〔2024〕133-1、黔〔织能〕煤安罚〔202
1.2024年5月15日夜班,10606综采工作面第一次发生片帮导致工作面瓦斯超限后,煤矿将10606综采工作面片帮的风险纳入重大风险管控,并编制了《10606综采工作面防止片帮安全技术措施》,2024年8月8日中班,10606综采工作面高风险管控措施现场盯守管理人员生产副总工程师王华良未按照《10606综采工作面防止片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督促当班拉架工及时跟机移架,致使28#~31#液压支架段煤壁片帮,导致10606综采工作面T2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1.56%,累计超限时长1分25秒;2.2024年8月9日现场检查时,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移动变压器电源侧高压铠装电缆的屏蔽护套未进行保护接地;轨道鉴定下山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金属外壳保护接地线断裂失效;12102运输巷局部通风机开关设置的保护接地失效;二采区回风下山喷浆机开关未设置保护接地;3.12102回风巷开口处与一联巷之间敷设的轨道线路有2处接头缝隙为30mm,超过5mm;轨道鉴定下山掘进工作面有2处轨道接头的间隙大于5mm(实际达20mm);4.轨道鉴定下山掘进工作面风门联锁装置失效;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现场检查时风门联锁失效;121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安设风门联锁装置失效,检查时连锁绳断开;5.12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外露的转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6.轨道鉴定下山掘进工作面设置的挡车装置为常开状态;7.轨道鉴定下山第一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机尾未设防护栏;回风鉴定下山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未设置防护栏和警示牌;8.轨道鉴定下山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交叉口高应力区帮锚失效,未加强支护;回风鉴定下山掘进工作面采用锚杆、锚索、锚网喷等支护形式,回风鉴定下山施工水仓交叉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9.抽采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布置不规范。轨道鉴定下山掘进工作面迎头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部分瓦斯抽采钻孔单孔与软管连接处漏气,钻孔未编号管理;10.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12101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井下风筒要经常检查,随时修补,做到不漏风,破口较多的风筒要及时更换,现场检查时,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45与46节、49与50节、58与59节风筒接头处漏风,风筒有3处破损未及时修补;11.轨道鉴定下山掘进工作面第二部带式输送机采用卸载滚筒作驱动滚筒,烟雾传感器未安设在滚筒正上方;12.轨道鉴定下山掘进工作面电缆穿过风门墙壁部分用套管保护,未严密封堵管口;13.回风鉴定下山掘进工作面使用绞车提升,变坡点以下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14.轨道鉴定下山掘进工作面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急停保护装置拉线未全程覆盖至机尾;15.现场检查时,回风鉴定下山使用平板车运输锚网片,未使用保险绳;16.回风鉴定下山提升钢丝绳没有做到每天检查1次,钢丝绳8月6日至8月9日未检查;17.回风鉴定下山距迎头20m位置安设的第一组压风自救装置,现场检查时无风;18.现场检查时,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停止掘进作业后,综掘机切割头未落地;19.现场检查时12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退回50米处将废油泼洒巷道底板上,不符合规定;2
分别1.鉴于煤矿生产副总工程师王华良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生产副总工程师王华良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鉴于煤矿有3台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3.鉴于煤矿有2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3处事故隐患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5.鉴于煤矿存在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的规定,按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6.鉴于煤矿存在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
96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9-19
7
黔〔织能〕煤安罚〔2024〕75、〔2024〕75-1、〔2024〕75-2、〔2024〕75-3、
1.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0606综采工作面煤层平均厚度3.2m,倾角30°,煤矿未针对工作面回采过程中瓦斯超限的重大安全风险采取相应可靠的管控措施,2024年5月15日夜班10606综采工作面采煤机采煤时未及时移架,端面距超过《10606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端面距大于340mm时拉移超前架及时支护顶板”,端面距达500mm,护帮板不能正常支护煤壁,导致第41#-47#支架位置煤壁片帮,煤体解析瓦斯涌出,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导致工作面T0、T1、施钻点甲烷、T2甲烷传感器相继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分别达1.97%、1.94%、1.85%、1.45%,报警时长分别为2分57秒、2分57秒、3分7秒、3分17秒;2.现场检查时10706备采工作面回风巷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沿线急停闭锁功能失效;3.1743运输巷机电硐室处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下方设有行人通道,增设的遮栏防护设施未全覆盖;4.副平硐入井金属管路未在井口附近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集中接地,现场检查时只有1处;5.现场检查时121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在巷道坡度大于7‰的位置使用人力推车;6.121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现场抽查时第25组第9#穿层预抽23煤层条带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仅有10kPa,低于13kPa;7.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保护装置未安设在机头10~15m位置,实际安设距离大于20m;8.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外壳未设置接地保护;9.106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在同一侧,未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现场检查时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捆绑在一起;10.121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m处顶板离层兜网,未加强井巷维修;11.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煤矿编制的《10606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程要求“工作面应超前拆卸运回巷螺帽”,现场检查时10606综采面运输巷靠采场约10m未超前退锚;(2)《10606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工作面执行拉线移架,支架保持一条直线,保持与运输机垂直”,现场检查时工作面下端头5架支架未保持与运输机垂直;(3)现场检查时10606综采工作面采面上端头缺1架支架,现场使用“两梁六柱”进行支护,与《10606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求“上端头使用两对四梁、长度4.5,π型钢梁交替前移支护顶板”不符;12.10606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编制工作面设计内容不全,无煤层地质条件、厚度、倾角、自然发火倾向性和矿山压力等内容;13.10706运输巷距下安全出口100m处电缆遭受淋水;14.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煤矿编制的《10706回风巷抄底及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抄底维修顺序必须从外向里逐段进行”,现场检查时10706回风巷正从里向外进行抄底维修;(2)煤矿编制的《10706运输巷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在该巷作业前,三条生命线必须接到作业地点并要确保能正常使用”,现场检查时10706运输巷压风自救装置无风;15.2024年5月9日、11日安全监控日报表未报矿长审阅签字;16.10706回风巷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未装设撕裂保护及自动洒水
分别1.鉴于煤矿系1处以上重大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46项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88,000.00);2.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3.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整(¥12,000.00);4.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5.鉴于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内的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对矿长
126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6-14
8
黔〔织能〕煤安罚〔2024〕71、〔2024〕71-1、〔2024〕71-2、〔2024〕71-3、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煤矿安排在10706备用采煤工作面下安全出口位置施工穿层钻孔预抽上覆6煤层(煤帮)瓦斯,施工钻孔时出现喷孔,煤矿未针对施工钻孔时防止瓦斯超限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未编制施工钻孔时防止瓦斯超限的措施,也未采取相应可靠的管控措施,煤矿使用的防喷装置设置有2个连抽孔口,2024年5月7日中班现场施钻人员施工钻孔时只连抽了下端孔口,未连抽上端孔口,煤壁开孔处未封堵严实,并且现场无通防技术人员盯守监督指导,21时28分许该钻孔喷孔,导致下风侧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报警值达1.24%,报警时长2分45秒;2.2024年5月6日~8日10706备用采煤工作面下安全出口位置施工穿层预抽上覆6煤层(煤帮)瓦斯钻孔的人员李涛、陈宪全、徐光富、姜继忠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二采区轨道下使用串车提升,未在轨道下山下部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4.12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爆破时,现场实际起爆地点(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无视频监控)距工作面的距离小于300m,现场实际距离为170m左右;5.12轨道反石门配电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入口处未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6.轨道下山双速绞车提升钢丝绳没有做到每天检查1次,2024年5月1日未开展检查;7.12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处电缆悬挂在瓦斯抽放管路上;8.煤矿于2024年4月11日检修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未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9.现场检查时10606综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未进行加强支护;10.现场检查时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二回路馈电开关外壳没有保护接地;11.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使用掘进机掘进,现场检查时司机离开操作台未切断电源;12.12101运输巷揭煤工作面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后,未报总工程师审批便进行掘进作业(2024年5月11日早班爆破掘进);13.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设置的有线调度电话未直通矿调度室;14.二采区回风下山风门往里5m处绞车硐室顶板采用锚网、锚杆支护,现场检查时锚网已脱离顶板,2根锚杆无托盘,支护失效;15.10706备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的双速绞车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16.煤矿编制的《10606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不得低于30MPa,现场检查时2#乳化液泵站压力为28MPa;17.12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于2024年5月7日21时40分爆破,约5分钟后现场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时间低于30分钟;18.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爆破母线与电缆挂在巷道的同一侧时,爆破母线未挂在电缆的下方,且距离小于0.3m。
分别1.鉴于煤矿系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44项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13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三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5.鉴于煤矿有1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0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
11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6-14
9
2023-161、2023-161-1、2023-161-2、2023-161-3、2023-161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未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开展风险分析研判,106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从2023年8月26日停掘至今,煤矿未对10606回风巷(煤层厚度为3m,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1255)可能存在顶板冒落、煤壁片帮导致瓦斯涌出异常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在106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因煤壁片帮导致顶板空顶情况下,未编制相关安全技术措施,随意安排人员对工作面进行顶板支护,造成工作面煤壁片帮加重;(2)2023年7月9日23时11分22秒,106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因煤壁片帮,导致10606运输巷T5甲烷传感器、T1甲烷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煤矿未认真吸取7月9日已经因片帮导致瓦斯超限的事故教训,未针对6号煤层坚固性系数较小、煤质松软等实际情况制定可靠的管控措施,2023年9月15日04时57分04秒,106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再次煤壁片帮导致瓦斯超限报警;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2023年9月15日夜班,带班矿领导刘小黑(生产副总工程师)入井带班时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对106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现场无安全员跟班,同时在没有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组织巷道维护作业等明显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失察,04时57分04秒,106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煤壁片帮垮落,垮落煤体释放瓦斯导致10606回风巷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3.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1)2023年9月15日夜班,106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叶顶洪未认真组织开展现场顶板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及安全确认工作,未履行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职责,04时57分04秒,106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煤壁片帮垮落,垮落煤体释放瓦斯导致10606回风巷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2)2023年9月14日中班,106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爆破启底时,瓦斯检查工张青海将T1甲烷传感器往后移动至距离工作面约30m位置,爆破启底作业结束后未及时将T1甲烷传感器按规定进行吊挂,2023年9月14日23时30分瓦斯检查工王振进班时发现T1甲烷传感器吊挂到距工作面30m处,未及时将T1甲烷传感器按规定进行吊挂,直到9月15日夜班瓦斯超限报警解除后才将T1甲烷传感器吊挂在距工作面12m处,仍然不符合“T1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离工作面不超过5m”的规定。
1.鉴于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内容有风险辨识,但无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生产副总工程师刘小黑有3项以下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生产副总工程师刘小黑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行政处罚;3鉴于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对班组长叶顶洪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对瓦斯检查工张青海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的行政处罚,对瓦斯检查工王振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的行政处罚。
100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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