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图卢酒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胜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25MACDCYBY7N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26-1号02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2
(2025)闽0902行初17号
罚款
周宁县图卢酒庄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周市监处罚[2024]43号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在其酒庄内销售的涉案啤酒,其瓶身上印有安海斯-布希公司的注册商标“”(鹰)的浮雕图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侵犯了安海斯-布希公司“”(鹰)注册商标专用权。
违法行为二:当事人购进啤酒时未查验供货者江西斯巴康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违法行为三: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在我局执法人员介入调查案件之前,当事人已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改正了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13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130000.00元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2
周市监处罚〔2023〕19号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在其酒庄内销售的涉案啤酒,其瓶身上印有安海斯-布希公司的注册商标(鹰)的浮雕图案,其行为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四)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侵犯了安海斯-布希公司“百威”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二:当事人进货时未真正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违法行为三: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在我局执法人员介入调查案件之前,当事人已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改正了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侵犯安海斯-布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3万元;2.没收扣押的“熊猫伍贰壹”比利时小麦白啤酒70件(规格:275ml×24瓶/件,生产日期:2023/03/09 )。违法行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警告。违法行为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关于涉案啤酒的任何销售记录且检查现场也未发现相关经营账目,因此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自2023年3月11日至2023年4月7日期间未经设立登记在酒庄内销售涉案啤酒,其经营活动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初次被发现且被发现时当事人已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中《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综上所述,结合自由裁量的理由,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3万元;3.没收扣押的“熊猫伍贰壹”比利时小麦白啤酒70件(规格:275ml×24瓶/件,生产日期:2023/03/09 )。
警告,罚款(13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130000.00元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