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鼓楼区居意如炒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庆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302MA1X4AB32C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徐州市鼓楼区三期商办3-1-1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徐鼓市监处罚〔2025〕X00061号
当事人2018年08月30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徐州市鼓楼区三期商办3-1-108号开始经营活动。2025年7月19日从鼓楼区珺团粮油店进货“鲁花”花生油1桶(5L)单价153元/桶。 当事人使用“鲁花”花生油煎炸食品,2025年8月8日,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抽检当事人上述批次煎炸过程用油,当事人以20元/kg的价格销售了1kg给抽检人员,共计销售金额20元,煎炸过的食品加工后销售,未记录此批次用油加工食品具体销售数量,具体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油时,索要并保存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提交整改报告。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结合自由裁量事实和依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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