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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美丫美医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庆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MA5NXUXJ4F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雒容镇桂龙路1号柳东国际大酒店101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卫放罚﹝2024﹞6号
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1日,你公司设立的柳州美丫美口腔门诊部对廖某等5名受检者进行口腔CT的X射线检查时,未对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5月18日,该门诊部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填写覃某等4名就诊人的病历资料;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5月18日,该门诊部未将覃某等4名就诊人的牙种植体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在病历中。
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1日,你公司设立的柳州美丫美口腔门诊部对廖某等5名受检者进行口腔CT的X射线检查时,未对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5月18日,该门诊部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填写覃某等4名就诊人的病历资料;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5月18日,该门诊部未将覃某等4名就诊人的牙种植体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在病历中。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3.《询问笔录》2份;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6.《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7.《授权委托书》1份;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9.《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10.《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11.《美丫美口腔种植修复专科病历》复印件4份;12.《柳州美丫美口腔门诊部处方笺》复印件4份;13.《物品出入库表》、《美丫美口腔种植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1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复印件5份;15.“安卓健”、“百康特”种植体医疗器械相关资料打印件各1份;16.现场检查照片18张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考虑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放射卫生)》6减轻处罚情形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给予警告;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考虑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34从轻处罚情形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44一般处罚情形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将植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中的行为,给予警告。三项合并,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7-16
2
柳东市监处罚﹝2023﹞113号
经查实,当事人美团上的店名为“美丫美口腔(柳东门店)”,其在美团上上架了2项服务,一项是“代金券”,划线价30元,实价1元,使用于“超声波洗牙”“不含喷砂”“适用时间 通用”;一项是“节假日通用超声波洗牙∣不含喷砂”,划线价300元,券后265元,“周末节假日通用”。其中,“节假日通用超声波洗牙∣不含喷砂”核销了265元,代金券核销了2元,共核销267元。当事人陈述“代金券”划线价30元是诊疗费、挂号费等费用,但是明码标价表及价目本均未标明该项费用;当事人陈述“节假日通用超声波洗牙∣不含喷砂”指向的是价目本“深度洁治 380元/次”,但是价目本上超声波洗牙有“深度洁治 380元/次”“舒适洁治 280元/次”2个服务收费标准,且该2项服务收费当事人正常提供。划线价300元低于“深度洁治”服务价格高于“舒适洁治”服务价格,对当事人的陈述辩解,鉴于其未提供证据佐证,办案人员不予采信。综上,当事人在美团上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和采用无依据的被比较价格,违法所得267元。
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进行交易,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其已经在美团店铺下架涉案服务项目,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7元;2.罚款534元。以上罚没款共计801元。
534.00元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
2023-12-21
3
柳东市监当罚〔2023〕157号
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警告。
-元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
2023-11-28
4
柳东市监处罚﹝2023﹞105号
经查,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一共178.7元:1、牙科喷砂粉,与牙科喷砂洁治设备配套使用,用于去除牙菌斑(牙垢)。涉案牙科喷砂粉(桂械注准20202170390),是第二类医疗器械,2023年6月26日失效;160元/瓶,一共1瓶,货值160元。2、红蜡片,供牙医临床作试样基托、排牙和雕刻之用。涉案红蜡片(沪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1630738号),是第一类医疗器械,2019年1月失效;18.7元/盒,一共1盒,货值18.7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其牙科诊室操作区内存放上述过期医疗器械,均未与其他合格有效的医疗器械区别放置,混放容易导致误拿误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医疗器械过期后未及时区分放置或销毁处理,亦无过期产品警示标识,存在储存、养护等失当行为和管理疏漏,有危害公众生命健康隐患,故认定存在过期医疗器械的使用行为。
1、没收涉案医疗器械(牙科喷砂粉1瓶、红蜡片1盒)。2、罚款6000元。
6000.00元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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