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昊鸿肥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杰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21MA13PW2T5R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黑训营村东萨托公路7公里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8
(2025)闽0203民初18049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
王**,范**,王**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土默特右旗市监处罚﹝2026﹞38号
经调查,上述肥料级硫酸铵为内蒙古昊鸿肥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生产。因当时生产人员误把氯化铵作为硫酸铵使用,共生产出610吨上述不合格硫酸铵。当事人在明知把氯化铵作为硫酸铵使用的情况下,均以成本价680元/吨的价格销售于三军众鑫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未告知实情。三军众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田利军后将506.14吨以404912元销售于尚德华,其余销售于农户。后经尚德华客户张业宗反应上述硫酸铵不合格,尚德华于2024年6月18日向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举报。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于2024年7月23日对上述硫酸铵抽检并委托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号:A2240440041101001C,检测发现硫(S)、水分、氯离子(CL-)均不合格。2024年8月7日土默特右旗公安局立案,2024年9月4日对剩余358.74吨硫酸铵扣押,并进行调查。2026年3月6日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件及证据移送我局作行政处理。综上,涉案产品货值41480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0000.00元
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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