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品尊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舒进 | 注册资本:3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26MADMNLD49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洋都社区马鞍小区马尾二巷2-2号(湖北银行旁)(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06号
2026年4月10日,本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稻花香珍品一号”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6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称生产厂家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稻花香珍品一号”白酒共计4箱(每箱4瓶,合计16瓶),规格为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6日,批号为057961079。
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委托商标注册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辨认鉴定。受托人当场出具《产品辨认(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经现场鉴定,该批稻花香珍品壹号非我公司产品,通过外盒二维码(产品批号外箱条形码)进行鉴定,属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4箱(16瓶)涉案“稻花香珍品壹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通山市监强制〔2026〕56号)及编号为(2026)鄂稻鉴字(0411)号的《产品辨认(鉴定)书》。
2026年4月14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李松、蔡文强为办案人员。同日,执法人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通山市监询通〔2026〕207号)。2026年4月17日,经营者舒进接受询问调查。舒进陈述,涉案稻花香白酒于2026年3月7日从“拼多多”平台购买,供货商名称:东莞市城明楼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KACE153F;法定代表人:潘明楼,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环城东路东城段3号广汇商贸中心3栋415室。采购数量共4箱,每箱4瓶装,共16瓶,购进价格355.51元/箱,售价400元/箱。销售1箱,消费者怀疑是假酒后找当事人交涉,当事人于案发当日予以退货退款。上述涉案白酒当事人提供了拼多多平台公示的商家信息截图、订单记录截图及物流记录截图,不能提供供货商出具的有效经营资质证明文件、供货凭证及联系电话。
经查,涉案“稻花香珍品壹号”白酒系当事人于2026年3月7日从“拼多多”平台购进,供货商名称为“东莞市城明楼百货商行”,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环城东路东城段3号广汇商贸中心3栋415室。购进数量4箱(共16瓶),购进价格为355.51元/箱,销售价格为400元/箱。案发前,当事人已销售1箱,消费者发现该酒为假冒产品后,当事人于案发当日予以退货退款。经商标注册人鉴定,涉案商品属侵犯“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按购进价格计算,涉案商品总货值为1422.04元(355.51元/箱×4箱)。当事人售出的白酒因已退货退款且未产生实际利润,违法行为已得到及时改正。该案当事人虽然体供了供货商信息、订单记录、物流记录截图。但未能提供有效的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和购货凭证,无法证明涉案批次“稻花香”白酒与“东莞市城明楼百货商行”有关。经向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通过其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未发现名称为“东莞市城明楼百货商行”的商家,并已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稻花香白酒16瓶;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