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骆皓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9MA60XFF04J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川区文兴路4号附1号负1-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17
(2023)渝0103民初4935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重庆永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包氏养蜂专业合作社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2-12-16
(2022)渝0119民初4441号
健康权纠纷
尹**
重庆永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身**,田**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3
2022-12-16
(2022)渝0119民初4441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尹**
田**,重庆永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4
2022-08-31
(2022)渝0103民初27122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广东好感觉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永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5
2022-01-13
(2021)渝0119民初74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永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川区联佳副食经营部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3
2022-02-17
(2021)渝0119民初74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永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川区联佳副食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394.3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6〕5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9日依法变更相关事项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XFF04J,法定代表人:骆皓,住所:重庆市南川区文兴路4号附1号负1-1,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依法登记并公示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001191030355,有效期至2027年5月17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9日从供货商江津区琴雅果品经营部以8元/斤(16元/kg)的价格采购了5kg鲜龙眼,采购金额合计80元,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11日期间通过线下零售的方式,以23.6元/kg的单价向消费者出售了合计1.16kg,销售金额合计27.38元。2025年11月10日,抽检人员在当事人处通过现场抽检的方式随机当事人货架上待售散称龙眼3.12kg,抽检人员以23.6元/kg的单价通过微信向商家支付金额73.58元。综上所述,该批次龙眼总计销售数量4.28kg,总计销售金额100.96元,损耗0.72kg。2025年12月8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5SG3517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结论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的标准指标为0.05g/kg,实测值为0.137g/kg,实测值为标准值2.74倍,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5009.34-2022(第一法)。查明:上述批次龙眼,当事人共购进5kg,以23.6元/kg元/kg消费者出售了1.16kg,销售金额合计27.38元,执法人员抽检了3.12kg,以23.6元/kg的单价通过微信向商家支付金额73.58元,当事人该批次龙眼总计销售数量4.28kg,总计销售金额100.96元,损耗0.72kg。故当事人货值金额为118元(计算公式:5kg*23.6元/kg=118元),违法所得为100.96元。另,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江津区琴雅果品经营部信息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ACDTCX26,经营者:文登绪,注册日期:2022年07月04日,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6号双福国际农贸城水果市场2c-019、020,上述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信息一致,但与当事人提供的江津区琴雅果品经营部销售清单、农残快检报告的地址(重庆江津双福水果批发农贸城3b-84)地址不一致,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水果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96元2.罚款2000元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96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