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保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德良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9EM615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8号奥山中心1609-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24号
2025年7月11日本局收到线索,反映当事人通过微信群“邵武0501班【善……益课堂】”销售药品“长寿龙灵芪红胶囊”的过程中,进行虚假视频宣传。围绕上述涉嫌违法线索,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情况说明、与涉案宣传药品生产厂家签订的《推广服务合作协议》、《线上推广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八)、药品资质材料及涉案产品销售记录等材料。本局向与当事人具有合作关系的佛坪县中友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去函协助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名称为“邵武0501班【善……益课堂】”的微信群为当事人员工建立,2025年5月1日,当事人在微信群私域内发布了名称为“善缘 第13期 善缘济世堂 慈善援助服务类栏目”的视频,视频主要对药品“长寿龙灵芪红胶囊”(国药准字B20020571)进行了推广销售。视频内容通过“李某”的介绍引入“灵芪红胶囊”这款药,然后介绍药品的成分、作用、购买方式及疗效。在介绍李某的身份时,描述其为“三甲医院全科医生、中国中医药尖端药物研究院院士、知名慈善医生、医学界的慈善家”;在介绍该视频栏目时使用了“由中医善缘慈善基金会、国家老年慢性病康复中心、中国中医药尖端药物研究院等多家权威部门联合发起的大型公益养生课”内容;在介绍产品功效时背景使用的是灵芪红胶囊的图片,文字描述中用到了“长寿灵龙方能够打开脾肾吸收通道、调理人体的转化功能”“一次用药、停药一生”“小病微病一副药 重病大病三副药三副药彻底康复”“尤其是针对那些一体多病、久治不愈、下入无助和绝望的患者来讲、无疑是救命的最后一根稻草”“用上药彻底康复疾病”“全面瓦解瘫残栓梗”“不管你是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风湿骨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还是结节、增生、囊肿、肌瘤、息肉、肿瘤、为什么久治不愈、为什么越来越重,那就是转化不好 使用灵芪红胶囊就可以提高转化 转化百分百健康一百分”的字眼,直接、间接宣传该药品可以治疗多种疾病;在介绍药品的地位时使用了“中国第一大药”“中国慢病一号方”“上交国家的保密方”“专供那些对国家有特殊贡献、国家高干专供”“全国仅有2万人有此配额”“国家级保密配方”;在介绍药品的配方时使用了“藏地雪域红景天、云南石头当归”“长白山五色灵芝”的内容。上述内容,当事人无法说明引用来源出处,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用户评价等表述均为虚假内容。关于视频的来源,“中友医药”所在地的佛坪县市场监管局的回函显示,“中友医药”对视频内容并不了解。同时,当事人及其上游均无法提供视频内宣传内容的佐证依据。
另查明,当事人在微信群内宣传时间为2025年5月1日开始,于5月30日结束推广,解散上述微信群,停止通过微信群进行转发相关违法宣传内容,并于2025年7月8日停止该业务。当事人共计销售涉案药品94盒,推广费=代收货款金额-产品采购金额-小品货本及小品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服务费和医药管理费)-退货相关费用,即推广费为47384-617.99-16717.74-710.76=29337.51(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9337.51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版)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行为,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337.51元;
2.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129337.51元。
10000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