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莲山公共艺术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刚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MA60JGPA6D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双吉大道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8
(2024)川0112民初12382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重庆莲山公共艺术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农博乡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博艺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乔*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0
(2024)渝0111民初838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陈**
重庆莲山公共艺术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3
2022-11-02
(2022)渝0105民初24636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莲山公共艺术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基米门窗加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6〕130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莲山公共艺术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系在我局辖区内核准登记的公司,主要从事公共艺术品研发、制作、安装等工作。当事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有电动单梁起重机械,为特种设备。截至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2025年12月1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已按规定对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通报批评。
-元
-
2026-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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