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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浩宇能源有限公司港城加油加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煌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0402MA79GHKGXL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高铁北站西侧600米处(交河派出所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高市监处罚(2026)38号
2026年1月27日11时00分至2026年1月27日11时58分,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苏*做了《现场笔录》,将现场发现的未按规定进行车用气瓶前、后充装检查及未按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作业的行为进行记录,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对记录的现场检查情况没有异议,确认情况属实,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名认可。 2026年1月27日12时10分至2026年1月27日12时50分,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加气工哈*做了第一次《询问笔录》,哈*对通过扫描手机相册内预存的车牌照片给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表示认可,对未按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作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认可。 2026年1月27日13时00分至2026年1月27日12时50分,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加气工阿*做了第一次《询问笔录》,阿*对车牌号为新K*、新K*、新K*的车辆进行充装时未按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认可。 2026年1月27日15时48分至2026年1月27日16时26分,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苏*做了第一次《询问笔录》,苏*认可哈*和阿*为该加气站的员工,并提供上述两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P证)复印件,证件中聘用记录一栏由吐鲁番市浩宇能源有限公司港城加油加气站盖章聘用,哈*的聘用起止日期为2023年5月1日至2027年4月1日,作业人员证有效期2023年5月至2027年4月,阿*的聘用起止日期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1日,作业人员证有效期2023年9月至2027年8月,询问中苏*自称对哈*和阿*的违法行为不知情,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未按规定进行车用气瓶前、后充装检查及未按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作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认可。 2026年1月29日11时20分至2026年1月29日11时38分,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苏*做了第二次《询问笔录》,苏*对未按规定进行车用气瓶前、后充装检查及未按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作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对执法人员现场采集的证据表示认可,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认可。 2026年1月30日15时40分至2026年1月30日16时05分,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加气工哈*做了第二次《询问笔录》,哈*对执法人员调取的监控视频证据表示认可,对通过扫描“新M*”、“新K*”的车牌照片为车牌号为“新K*”、“新K*”、“新K*”、“新K*”、“新K*”的车辆进行充装作业的事实表示认可,对未按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作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认可。
1.责令改正; 2.处20000元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20000.00元
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8
2
吐税稽罚(2024)23号
你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取得乌苏市皇宫镇华鑫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柴油,发票代码:6500213130,发票号码:04020736-04020741、04020745-04020758、04035020-04035026,金额2316870.92元,税额301193.20元,价税合计2618064.12元。你公司于2022年7月抵扣进项税额301193.20元。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向乌苏市皇宫镇华鑫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出现了资金回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乌苏市皇宫镇华鑫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法取得。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乌苏市皇宫镇华鑫能源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及过磅单复印件;2.吐鲁番市浩宇能源有限公司港城加油加气站、乌苏市皇宫镇华鑫能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相关银行流水及苏志杰、谭彦斌2022年1至12月银行流水;3.应收账款明细账、应付账款明细账、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复印件;4.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5.苏志杰相关询问笔录;6.情况说明;7.发票认证抵扣清单复印件。以上证据证实你公司取得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