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合源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鑫锐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0MAE7P3WT4K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39号碧水蓝湾1幢附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5号
当事人系2024年12月17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DB020000448),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39号碧水蓝湾1幢附5号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25年9月29日,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向我局移送药品重复结算追溯码的问题线索,疑似存在回流药现象,线索显示:当事人售出的药品追溯码为83499624754371884774的麝香保心丸(批号:240422)于2024年12月9日16时19分在重庆西计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第一次医保结算,2025年5月7日15时22分在当事人处进行了第二次医保结算,当事人售出的药品追溯码为83125651506766801540的复方感冒灵颗粒(批号:2502250n)于2025年5月15日9时38分在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保觉村卫生室进行了第一次医保结算,2025年5月25日9时20分在当事人处进行了第二次医保结算。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医保系统内发现上述两盒药品的结算记录,在当事人药品经销处系统内发现上述两盒药品的购进和销售记录,当事人医保系统结算记录与药品进销存系统记录均显示:药品追溯码为83499624754371884774的麝香保心丸(批号:240422)于2025年5月7日以29元/盒售出,药品追溯码为83125651506766801540的复方感冒灵颗粒(批号:2502250n)于2025年5月25日以25元/盒售出。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两盒药品的供应商资质和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提供材料通知书(渝綦江市监限提〔2025〕2-1023号),要求当事人在2025年10月31日前提供上述两盒药品的供应商资质和随货同行单,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供。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号的麝香保心丸和复方感冒灵颗粒。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麝香保心丸和复方感冒灵颗粒的购进渠道证明,无法说明上述麝香保心丸和复方感冒灵颗粒来源。通过追溯码查询显示麝香保心丸最后收货企业为重庆西计医院有限公司,复方感冒灵颗粒最后收货企业为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保觉村卫生室,与第一次医保结算一致,当事人未从重庆西计医院有限公司和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保觉村卫生室购进上述药品。2025年10月20日,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对当事人通过重复扫描追溯码销售药品的行为下达了《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违规违约事项处理决定书》,追回医保基金54元。综上,本案货值金额=25元+29元=54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6000元。
6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