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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狄金良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4MA403N8049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新郑市龙湖镇魏庄村107连接线辅道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2
(2023)豫0194民初120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竹林支行
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2
2023-04-12
(2023)豫0104民初447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
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3
2022-08-10
(2022)豫01民再27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陕西中远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8-09
(2022)豫01民再27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陕西中远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8-03
(2022)豫01民再27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陕西中远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8-02
(2022)豫01民再27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陕西中远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2-22
(2022)豫0184民初156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邢**
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
新郑市人民法院
8
2021-11-10
(2021)豫民再63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9
2021-11-10
(2021)豫民再63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0
2021-09-22
(2021)豫民终485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舞钢金马钢铁加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紫东投资有限公司,黄**,黄*,河南金马工贸有限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12
(2024)豫0104执65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
李开亮;河南金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黄涛;河南新斗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舞钢金马钢铁加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秋芳;河南金马工贸有限公司;赵恩哺;吴戍萍;张伟丽;河南功勋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
执行文书、拍卖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6
2022-02-11
(2021)豫民终485号
合同纠纷
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畅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08
2020-09-28
(2020)最高法民申453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08
2020-09-28
(2020)最高法民申453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1-01
2021-11-09
(2021)豫民终7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14
2021-11-26
(2021)豫0184执584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刘**、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11-23
2021-11-11
(2021)豫01民终1421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陕西中远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11-11
2021-10-12
(2021)豫0192执96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11-04
2021-08-31
(2021)豫0184执2639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张**、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11-04
2021-08-31
(2021)豫0184执3396号
租赁合同纠纷
郑州旭华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7-28
2021-07-12
(2021)豫0104执363号
定金合同纠纷
河南昱青郡业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金马工贸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390号
经查,2021年10月26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公布了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的非电网供电主体收取工商业终端用户电费的电价标准:“二、对于非电网直供电的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电价标准收取电费:(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单一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收取电费。其中,基准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由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准;损耗率(包括多级转供在内)最高不得超过10%”。 当事人以总表形式向电网企业申请报装,对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魏庄村107连接线辅道南侧的新金马仓储物流园区的驻场商户转供电并收取电费,系非电网供电主体。该园区驻场商户是《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所指的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单一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该园区用电由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和光伏企业新郑市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以1.2元/度的电价收取该园区驻场商户用电电费,不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规定的非电网供电主体收取工商业终端用户电费的电价标准。 经调查,2025年1月期间,该园区驻场商户用电总计236193度,当事人收取驻场商户当月用电电费总计283431.6元;当月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和光伏企业为当事人供电总计382280度,收取电费总计246078.98元,供电企业当月为当事人供电的基准电价是0.64371元/度;当事人应收取电费170058.96元,多收该园区驻场商户用电电费共计113372.64元。 2025年2月期间,该园区驻场商户用电总计314918度,当事人收取驻场商户当月用电电费总计377901.60元;当月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和光伏企业为当事人供电总计425080度,收取电费总计277616.52元,供电企业当月为当事人供电的基准电价是0.65309元/度;当事人应收取电费229890.14元,多收该园区驻场商户用电电费共计148011.46元。 2025年3月期间,该园区驻场商户用电总计364587度,当事人收取驻场商户当月用电电费总计437504.40元;当月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和光伏企业为当事人供电总计479640度,收取电费总计308703.74元,供电企业当月为当事人供电的基准电价是0.64362元/度;当事人应收取电费262502.64元,多收该园区驻场商户用电电费共计175001.76元。 2025年4月期间,该园区驻场商户用电总计267389度,当事人收取驻场商户当月用电电费总计320866.80元;当月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和光伏企业为当事人供电总计416120度,收取电费总计251634.13元,供电企业当月为当事人供电的基准电价是0.60472元/度;当事人应收取电费179150.63元,多收该园区驻场商户用电电费共计141716.17元。 2025年5月期间,该园区驻场商户用电总计345560度,当事人收取驻场商户当月用电电费总计414672.00元;当月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和光伏企业为当事人供电总计482040度,收取电费总计288427.11元,供电企业当月为当事人供电的基准电价是0.59835元/度;当事人应收取电费228069.60元,多收该园区驻场商户用电电费共计186602.40元。 2025年6月期间,该园区驻场商户用电总计417438度,当事人收取驻场商户当月用电电费总计500925.60元;当月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和光伏企业为当事人供电总计548680度,收取电费总计336235.32元,供电企业当月为当事人供电的基准电价是0.61281元/度;当事人应收取电费283857.84元,多收该园区驻场商户用电电费共计217067.76元。 综上,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浮动幅度,多收该园区驻场商户用电电费总计981772.19元。 2025年11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25日内将其多收的电费全部退还给商户。2025年11月13日至2025年11月25日,当事人采用抵扣租金延长租赁期限的方式将上述多收的电费全部退还给商户。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因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受托人身份; 2、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证明2021年12月1日之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电网供电主体收取工商业终端用户电费的电价标准;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的《电费成本利润表》、电费总账明细账、商户用电抄表统计表等打印件、电费收据复印件,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电费账单复印件,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郑市供电公司出具的电子发票,新郑市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付款通知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购电情况及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浮动幅度计价收取驻场商户电度电费的事实; 4、责令退款通知书,电费返还确认书复印件、退费汇总表,证明当事人退还其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多收的电费的事实; 5、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2025年7月至2025年10月的《电费成本利润表》、电费总账明细账、商户用电抄表统计表等打印件、电费收据复印件,证明同期当事人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的事实; 6、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7、《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案件督办函》,证明案件来源。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981772.19元。
981772.19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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