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质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2MA1F7YP96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世纪城小区E2号楼01单元01层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5〕15号
2025年3月10日我局的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进行日常检查,在查看处方药票据时发现:2025年3月9日销售的“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批号:20240903,生产企业:辰欣药业吉林有限公司,未见处方。我局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5]2001号;责令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处方药销售情况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2025年3月16日销售的“云南白药(粉)”,批号:ZMA2421,生产企业: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见处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询通[2025]2002号。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自由裁量理由,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