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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鑫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宏图注册资本:22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756754312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工业园(八景镇工业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2
(2025)赣0983民初10914号
劳动争议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6-01-05
(2025)赣0983民初10914号
劳动争议
高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处罚﹝2026﹞39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砌筑水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砌筑水泥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为初次违法。不合格项目氯离子含量要求为≤0.06%,实测值为0.07%,指标差距在10%到20%之间,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已销售,由于砌筑水泥产品特性不宜久留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截止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人身损害和社会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已取得客户对该不合格批次砌筑水泥用途无影响的签字盖章确认。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五编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36858.6元)一点六倍的罚款58973.76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14.4元。
58973.76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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