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驰机电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志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097588612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余姚市马渚镇北祥路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姚应急罚决〔2026〕第000038号
违法事实:2026年1月19日20时左右,位于余姚市马渚镇北祥路13号的宁波金驰机电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3万元。事故发生后,余姚市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金驰机电有限公司“1·1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余政复〔2026〕11号),宁波金驰机电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事故设备开展风险辨识,未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4月23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金驰机电有限公司对余姚马渚宁波金驰机电有限公司“1·1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浙应急〔2024〕172号)“处罚档次一档: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对应裁量幅度一档: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14条进行分类处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零伍仟元整(¥505,000.00)
505000.00元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2026-06-30
2
余马罚决字〔2026〕第000040号
经查实,当事人宁波金驰机电有限公司未按照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在余姚市马渚镇北祥路13号厂区内建设厂房一幢。该厂房为1层钢结构建筑,始建于2020年5月,完工于2020年8月。根据宁波金土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金驰机电有限公司地块用地现状地形图》,其占地面积为1656平方米,与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281201900225号)中建设面积363.65平方米不符。查处时,涉案建筑已投入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位于余姚市马渚镇北祥路13号厂区内的违法建筑(建筑面积1656平方米)。
0.00元
余姚市马渚镇人民政府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