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振苑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伟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A8PNY4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北苑小区4#楼00单元01层0001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62号
经调查,龙江县振苑食品超市于2015年09月15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龙江县振苑食品超市于2024年购进了菠萝的派面包,生产日期:20240129,保质期至:20240227,购进价为3.00元/袋,销售价格4.00 元/袋。由于购进票据丢失,无法确定进购数量。同时,无消费者举报投诉龙江县振苑食品超市销售了超保质期的菠萝的派面包,不能确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龙江县振苑食品超市进行了检查,发现过期食品。
2.对龙江县振苑食品超市负责人赵伟新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龙江县振苑食品超市主体资格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4.龙江县振苑食品超市经营者赵伟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的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江县振苑食品超市过期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