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美芙坊养生馆(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生仁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MAEJRD4P2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街道星都嘉苑4-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5﹞34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15日,杭州美芙坊养生馆在杭州市拱墅区星都嘉苑4-3注册登记成立,店铺门头店招为“中灸堂”,主要从事足浴,养生保健按摩等服务。2025年5月底,当事人从广州市白云区某化妆品厂,以60元/套的价格购进自然功夫®头部植萃产品4套,以1680元/套价格对外出售,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售1套(已开封),待售3套(未开封)。已售1套(已开封)外包装标签标注有:“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靓丽化妆品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道大朗路东15号岭贝西工业区B栋二、三楼(自主申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36生产批号20240527限用日期20270526自然功夫天麻清透液净含量10ml*12瓶执行标准:QB/T2660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74905自然功夫天麻舒润油净含量30ml*1瓶执行标准:GB/T29990(II型)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74906自然功夫清透舒润霜净含量:5g*12支执行标准:QB/T1857(O/W)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74907”等信息。待售3套(未开封)外包装标签标注有:“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靓丽化妆品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道大朗路东15号岭贝西工业区B栋二、三楼(自主申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36生产批号20240722限用日期20270721天麻清透液净含量10ml*12瓶执行标准:QB/T2660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77543天麻舒润油净含量30ml*1瓶执行标准:GB/T29990(II型)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77544清透舒润霜净含量:5g*12支执行标准:QB/T1857(O/W)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77542”等信息。经查询国家局化妆品备案网站,待售3套(未开封)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分别为:粤G妆网备字2022077542、粤G妆网备字2022077543、粤G妆网备字2022077544均已注销。为了查清产品来源的合法性,2025年7月15日,我局致函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协查相关情况。2025年8月1日,协查单位函复我局称:案涉产品自然功夫®头部植萃套(生产批号:20240722)为标称生产厂家生产,其产品外包装标签信息确有错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店内在售自然功夫®头部植萃,经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待售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品备案编号均于2023年8月31日注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行为。针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的,决定没收案涉“自然功夫®头部植萃”3套,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店内在售自然功夫®头部植萃,经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待售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品备案编号均于2023年8月31日注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行为。针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的,决定没收案涉“自然功夫®头部植萃”3套,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