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马荣梅卷烟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荣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4MA6LNA3K2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大营镇大营村委会大营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5〕21号
经查,当事人从宾川县仕新副食批发部以50元/件(60根/件)的价格购进双汇香辣香脆肠1件和50元/件(60根/件)的价格购进双汇泡面拍档香肠1件,购进后放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柜内销售,销售价均为1元/根。双汇香辣香脆肠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是2024年9月10日,保质期是90天,现已超过保质期;双汇泡面拍档香肠生产日期是2024年8月19日,保质期是120天,现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销售时都未开具销售单据,也未有销售记录,除于2025年1月14日我局在当事人店内查获的48根双汇香辣香脆肠和16根双汇泡面拍档香肠是超过保质期的外,余下的12根双汇香辣香脆肠和44根双汇泡面拍档香肠是在超过保质期销售出去的还是在保质期内销售出去无法查实,故无法核实其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双汇香辣香脆肠和双汇泡面拍档香肠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8根双汇香辣香脆肠和16根双汇泡面拍档香肠;3、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