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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七里坪镇正新水泥制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少兵注册资本:35.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2MA48M7QX6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红安县七里坪镇八一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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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5〕17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开始在红安县七里坪镇八一村租赁场地从事水泥制品加工销售,主要生产混泥土实心砖,该批次混泥土实心砖从2025年4月26日开始生产,至抽检当日,一共生产了20000块,因天气炎热,已停止生产,当事人生产的混泥土实心砖主要销往周边村民,销售价格为0.28元/块,除去人工、水电、材料等成本,每块的利润为0.03元/块,至《检验报告》报告送达当日,该批生产的混泥土实心砖已销售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经计算货值金额5600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认定违法所得为666.6元。截止本调查终结之日未接到关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追究,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积极整改,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三)项,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程度和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给予减轻处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混凝土实心砖并对当事人的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混凝土实心砖50块; 2、没收违法所得 666.66元; 3、处以货值金额50%的罚款即罚款2800元; ? 以上罚没款合计3466.66元。
28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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