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衿尚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国炯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1MA282DXL6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逸夫路79号(一照多址)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6
(2024)甘01民终9820号
联营合同纠纷
宁波市衿尚服饰有限公司
兰州时尚百盛商业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0
2021-04-08
(2021)陕0102民初28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衿尚服饰有限公司与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6〕5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5日生产170/88A规格型号的男V领套衫(羊绒针织衫)产品5件,生产成本176元/件,销售单价为250元/件,货值合计1250元。2025年12月16日,本局收到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51162633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2025年11月19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男V领套衫(羊绒针织衫)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抽取样品2件(规格型号170/88A),备样1件(规格型号175/92A),对所抽样品的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纤维含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被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送达了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511626337)当事人在收到结果通知书后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175/92A规格型号的男V领套衫(羊绒针织衫)产品纤维含量项目进行复检,复检检验报告直接送达至当事人。2026年1月16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L62606270409501TX的复检检验报告显示,因纤维含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复检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库存。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的男V领套衫(羊绒针织衫)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70元,并处罚款1250元。
125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2
甬镇市监处罚〔2024〕11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3日委托桐乡市某门市部生产规格型号为175/92A的男圆领套衫16件,生产成本为150元/件,以单价399元/件的价格在苏州某有限公司展柜上销售。2023年10月19日苏州市纤维检验院对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75/92A的男圆领套衫进行了抽检,经检验报告(编号:2023-JZC026)显示,其中纤维含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被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月18日,本局根据苏州市市场监管局的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对苏州市纤维检验院的检验结果无异议,认可检验结果。截至检查当日,这批次不合格的男圆领套衫共计销售1件,其余商品均已退回委托加工单位,涉案商品货值共计6384元,违法所得249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男圆领套衫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49元,并处罚款11172元。
11172.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