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垣曲县新城鑫然烟酒茶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大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7MA7XBXQA7D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新城镇滨河东路向阳敬老院门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垣市监处[2024]3号
经查,2023年11月18日当事人朋友程亮到该店让帮忙销售汾酒系列产品,并称销售完再付款,因为是朋友关系,就没有索要相关资质及票据。案发后,当事人通知朋友程亮到我局协助调查,多次电话沟通无果,程某也未到我局协助调查,办案人员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程亮电话号码,多次拨打无人接听。至此办案人员无法追溯该批白酒的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了42°巴拿马(20)汾酒8盒,每盒200元,销售价每盒300元;45°老白汾酒(防伪)购进了12盒,购进价每盒80元,销售价每盒125元;42°醇柔老白汾购进了2盒,每盒50元,销售价每盒80元;53°青花(20)汾酒购进了1盒,购进价每盒260元,销售价每盒330元;42°青花(25)汾酒购进了2盒,每盒购进价240元,销售价330元。45°老白汾酒(防伪)销售了4盒。上述白酒,办案人员根据山西省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运城区域汾酒终端合同协议店垣曲县新城南玖鼎酒业商行及垣曲县新城飞龙汾酒竹叶青专卖店出具的价格说明,按照现市场中间价计算该店违法经营额。当事人经营的涉嫌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经营额共计5970元,违法所得6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事实; 2、樊光忠、郭宏伟提供的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证书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二人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稽查员身份; 3、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稽查员出具的《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3〕A0007620)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的汾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4、我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扣押情况及品种数量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垣曲县新城鑫然烟酒茶行委托张赛赛全权处理此次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全部事宜; 7、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汾酒的来源、价格、数量等情况,及当事人未查验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的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证明二份,证明该产品的市场价格; 9、执法人员调取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五年内未有侵权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为依法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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