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张家口市兴鑫燃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燕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705674170962N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沙岭子镇太师湾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经城罚决字﹝2023﹞第13号
张家口市兴鑫燃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在张家口市国际大酒店、东泽市场、纬一路底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时,涉嫌未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以及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张家口市国际大酒店、东泽市场、纬一路底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时,涉嫌未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以及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上述事实,以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确认表;张家口市兴鑫燃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资料及有关文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07月20,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城罚先告字〔2023〕第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城罚听告字〔2023〕第15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鉴于当事人对的违法行为改正不及时,其违法情节属于一般情形。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参照《张家口经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99项第二款的规定,经张家口经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5500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55000.00元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07
2
张城罚字〔2023〕第16号
张家口市兴鑫燃气经销有限公司未入户安检、未开展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计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10000.00元
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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