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嘉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凤波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7MA3R53Q163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岭泉镇后左山村北4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莒南市监处罚〔2025〕109号
2024年9月19日、9月26日,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在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临沂日报发布《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企业的公告》的催报公告,督促当事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办理相关手续,在公告30天期满,该当事人仍逾期未办理。
2024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徐恒俭、王希雁在对莒南县嘉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岭泉镇后左山村北400米)和联系电话(13665397022),检查现场找不到该企业和无法联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凤波,发现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停业状态,通过电话及企业注册地址核查,均未找到当事人 。经与后左山党支部委员徐进伟确认,未发现有经营活动,并由其作为见证人见证现场检查情况,并签字予以确认证明。
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的联系的行为,符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要求,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予以清理的规定之情形,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行为。
通过临沂市协同办公系统向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局发函后反馈的信息:无税务登记。
通过临沂市协同办公系统向莒南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函后反馈的信息:经不动产登记系统检索查询,均无相关不动产查封或不动产抵押登记关联信息,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我局不持异议。
截至目前,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莒南县公安局、莒南县金融监管局未回函(在2024年10月22日通过通过临沂市协同办公系统发送的《关于协助调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函》中已注明: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 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事实;
2.企业信息及法定代表人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的登记信息;
3.年报基本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自公司成立以来至今未年报或未补年报的事实;
4.异常名录查询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5.网站截图1份,证明:在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公告》,催告企业补报年报和进行纳税申报等事实。
6.临沂日报公告1份,证明:在临沂日报[综合]A3版发布《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公告》,催告企业补报年报和进行纳税申报等事实。
7.协助调查函5份,证明:请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局、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莒南县公安局、莒南县金融监管局协助调查的事实;
8.关于对协助调查长期未经营企业函的复函1份,证明: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调查的情况;
9.关于对协助调查长期未经营企业函的复函1份,证明:莒南县税务局协助调查的情况;
9.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找不到该企业,留存的联系电话联系不到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处理意见及依据: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