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庆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曲小敏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81MACW70CM2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龙德悦府三期A栋住宅楼、B栋商服楼07-13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过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的询问,可以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对该违法行为表示认可,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态度积极,表示认真整改,承担处罚。根据《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1》进行裁量,[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过失导致实施违法行为计-1分,及时改正计-2分,已销售但积极主动采取改正、下架等措施计-2分,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超过保质期10%以内计0.1分],总分为-6.9分。《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条“本规则设定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为四档,裁量 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分别是:(四)0 分以下(不含本数)的,为减轻处罚阶次。”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让当事人在处罚中吸取教训,守法经营,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二)条“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为:(二)减轻处罚情形:最低罚款额-最低罚款额×(-裁量 总分÷ 10)。”算出罚款金额,经计算,减轻处罚的罚款金额应为15500元。
根据该超市提供的销售记录,认定违法产品的销售数量为3袋,销售金额为7.5元,所以将这3袋的销售情况作为违法所得进行没收,违法所得为7.5元。
15500.00元
安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