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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济民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CJ5DN3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山县官渡镇官渡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31号
1、当事人王东于2023年2月开始在竹山县官渡镇官渡街武陵大道自购一楼门面房内注册开办“竹山县济民大药房”,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至今。 2、投诉人邹先生于2025年12月24日在当事人药房购买治疗幼儿皮肤湿疹的药物,当事人药房工作人员考虑到幼儿皮肤娇嫩不适用含有激素的一般外用药品,于是推荐了25元一盒的湖南迪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达芙王牌宝宝康抑菌霜(执行标准Q/JBVZ 012-2019,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湘>卫消证字<2016>第0022号、批号0085449、有效期至20260302,净含量15g/支),投诉人在付费时嫌价格太贵,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款抑菌霜对幼儿湿疹疗效好所以才贵。而宝宝康抑菌霜是消毒用品,不具备治疗功效。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药视频、付款记录及当事人收款记录等证据可证明当事人在销售消毒用品的过程中涉嫌存在虚假宣传消毒用品具备治疗功效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药房销售的同批次达芙王宝宝康抑菌霜是2024年6月15日从广州迪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同批次共购进20支,截止2025年12月24日已全部售出。进价16元/支,售价25元/支。因当事人未建立规范性财务账册,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4、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房外用药品区有癣痒克星草本抑菌乳膏、硫磺抑菌乳膏和达芙王抑菌乳膏等消毒用品与其他外用药品混放贮存待售,当事人涉嫌存在药品与非药品混放贮存的违规事实。 5、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没有消毒用品,而药房实际经营有消毒用品用具,当事人涉嫌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违法事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虚假宣传消毒用品具有治疗功效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把非药品与药品混放贮存的的违法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超范围经营消毒用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经办案人员合议,本着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3000元整。
3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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