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尔滨仁悦堂中西医结合门诊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国君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3MACUHBF47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兴街道新民村福祥家园东侧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6〕87号
2026年5月1日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仁悦堂中西医结合门诊有限公司进行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药房的药品货架上发现标识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20725,产品批号:2505413,生产日期:2025年05月08日,有效期至:2027年04月的药品消肿止痛贴5盒,现场未提供出药品进货票据和药品供应商相关资质,未提供药品购进记录。 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双城市监强制[2026]1429号)和财务清单(文书编号:1429号),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对该公司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双城市监责改[2026]60020号)。 2026年5月7日,我局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5月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君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使用的药品“消肿止痛贴”是在2026年4月10日购进,共购进5盒,购进价格100元/盒,销售价格是110元/盒。是一个销售员上门推销的,与销售员未签订药品购进合同,也未向销售员索要药品进货票据和药品供应商相关资质,药品“消肿止痛贴”的购进票据和药品供应商相关资质无法提供。 上述药品“消肿止痛贴”,哈尔滨仁悦堂中西医结合门诊有限公司购进后在临床没有使用,没有提供使用记录和相关处方记录,因此药品“消肿止痛贴”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哈尔滨仁悦堂中西医结合门诊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消肿止痛贴”货值金额550元,购进后在临床没有使用,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一:哈尔滨仁悦堂中西医结合门诊有限公司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违法行为二:哈尔滨仁悦堂中西医结合门诊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药品购进记录,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现场笔录》
违法行为一:哈尔滨仁悦堂中西医结合门诊有限公司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违法行为二:哈尔滨仁悦堂中西医结合门诊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药品购进记录,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对哈尔滨仁悦堂中西医结合门诊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适用减轻处罚,拟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30000.00元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