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祝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晓峰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84TM6R2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桦甸市红石镇临江屯小区一号楼6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4〕204号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未将药品录入电脑GSP系统,未能满足追溯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第五十三条:“(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二)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三)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劣药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
桦甸市祝康大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未将药品录入电脑GSP系统,未能满足追溯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第五十三条:“(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二)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三)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劣药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相对较少,违法情节轻微,未受到过其他行政处罚、且销售的药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六)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拟减轻行政处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