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哨冲镇尚尚量贩歌舞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飞 | 注册资本:9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5MA6MBJ5D8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哨冲镇哨冲新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石处罚〔2026〕41号
经核实,石屏县哨冲镇尚尚量贩歌舞厅接待的6名未成年人分别为:高A17岁、高B15岁、高C14岁、高D14岁、师×进14岁、沐×财13岁。2026年7月2日,执法人员从石屏县公安局哨冲派出所提取了6个未成年人的户口证明材料。现已查明,石屏县哨冲镇尚尚量贩歌舞厅于2016年10月24日注册登记,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飞,经营范围:歌舞厅娱乐服务,承包人陶家仙具体负责歌舞厅的日常经营管理。2026年6月13日晚,该歌舞厅服务员许娟未核实上述6个顾客的年龄,放其进入歌舞厅,致使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厅开包房唱歌,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6个未成年人唱歌的包房内配有啤酒24瓶(两打),销售金额为240元(每打120元),支付方式为支付宝转账支付。一件啤酒24瓶,进价每件45元,24瓶啤酒销售金额为240元,歌舞厅售酒违法所得为195元。石屏县哨冲镇尚尚量贩歌舞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伍元整(¥195.00);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整(¥5195.00)。 2026年7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红石罚告〔2026〕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5000.00元
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2
〔滇红石〕文综罚字〔2026〕02号
-
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石屏县哨冲镇尚尚量贩歌舞厅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石屏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