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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文君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5767613347Y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西青道23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6
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8
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3
2024-01-3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4
2023-12-14
(2023)赣10民终200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广昌县兴意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10-13
(2023)赣1030民初140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广昌县兴意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
6
2023-09-21
(2023)赣1030民初140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广昌县兴意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
7
2023-08-18
(2023)赣1030民初140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广昌县兴意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
8
2023-08-15
(2023)赣1030民初140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广昌县兴意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
9
2023-04-28
(2023)赣1030民初705号
运输合同纠纷
广昌县兴意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
10
2023-02-14
(2022)津0111民初129号
侵权责任纠纷
崔**
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13
(2025)津0111民初589号
运输合同纠纷
秦皇岛品嘉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8
运输合同纠纷
秦皇岛品嘉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9
2022-02-23
(2021)闽0303民初4688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29
2022-02-23
(2021)闽0303民初4689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3-31
2022-02-23
(2021)闽0303民初469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31
2021-05-08
(2021)闽0303民初2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中涵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6-29
2021-06-23
(2021)吉07民终3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乾安县新时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5-31
2021-05-18
(2020)津0111民初111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王*、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47581.14元
民事案件
7
2021-03-22
2021-02-05
(2021)津0116民初151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王*、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8062.26元
民事案件
8
2021-03-01
2021-02-05
(2020)津0113执3264号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00000.00元
执行案件
9
2021-03-01
2021-02-24
(2020)津0113执3264号之一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10-03
2020-08-31
(2020)津0111民初51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王*、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142号
经检查,你单位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07份,发票代码为1200211130,发票号码为11912896-11912907、11895779 、11895960-11805989、11895998-11906009;发票代码为1200202130、发票号码为10845725-10845785、10852502-10852525;发票代码为1200203130、发票号码为06676538-06676572、04333927-04333976;发票代码为1200204130,发票号码为01636578-01636613、01636623-01636625、 01641406-01641418、01601242-01601271,金额合计26606266。04元,税款合计2394563。96元,价税合计29000830。00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上述发票不存在真实业务,属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发票(或凭证)属不合规凭证,其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综上所述,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用于列支成本的行为,涉及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两个处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案件按偷税的罚款数额更高,因此选择按照偷税进行罚款。由于你单位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十七项,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增值税2394563。96元、企业所得税6651566。51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67619。4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4606874。99元。
4606874.99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0-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1-1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