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林石材城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楠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4692896652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110国道北(资盛化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15
(2021)内0204民初2128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包头市石林石材城有限责任公司
杨*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
2021-07-07
(2021)内0204民初212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包头市石林石材城有限责任公司
范*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3-29
(2021)内0204民初2128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包头市石林石材城有限责任公司
杨*
裁判文书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
2021-11-14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包头市石林石材城有限责任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2
2022-02-23
(2021)内0204民初2128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包头市石林石材城有限责任公司、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74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福镇市监处罚﹝2025﹞13号
当事人包头市石林石材城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初从杜红宾处转让产品编码为16070014、16070013的两台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截至2025年6月3日执法人员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110国道北(资盛化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包头市石林石材城有限责任公司加工车间监督检查时,仍正在使用两台未经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50000.00元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