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东方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田阳民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东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021070638077Q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港阳路一巷8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阳市监处罚[2023]311号
一、本机关查明的主要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04月开始在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港阳路一巷89号从事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血液制品);以上不含冷藏冷冻药品。Ⅰ类、Ⅱ类、Ⅲ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含酒类)、保健食品、日用化妆品零售的经营活动。2022年0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港阳路一巷89号的百色东方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田阳民生店,对当事人经营的“医用防护口罩”进行抽样送检。2022年07月15日,本局接到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YL22-WT0075的《检验报告》一份,该报告显示:产品名称:医用防护口罩,商标:图标+?利康,规格型号:折叠挂耳式一只装,生产单位:河南安与庆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6日,批号:20211216,供样单位:百色东方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田阳民生店,抽样地点:药柜货架上,检验项目:口罩带、过滤效率、气流阻力,检验依据: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检验结论:经检验,送检样品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的要求。2022年07月19日,当事人收到了上述《检验报告》,在规定期限内,对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另查明,上述抽检批次的“医用防护口罩”,是由当事人总公司(百色东方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跟河南安与庆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进货,然后由河南安与庆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直接配送到田阳后,再由片区经理进行调配到各个门店进行销售的,其中该批次口罩是分别于2022年02月12日和2022年02月20日各配送一件(1200个)到百色东方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田阳民生店的,总共配送2400个。上述该批次“医用防护口罩”到货当天当事人就在门店进行售卖,截至2022年0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口罩已售出42个,抽检90个,零售价为2.5元/个(会员价2元/个),剩余的2268个(含门店活动使用8个)已经报损,无库存。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口罩时有查验该医用防护口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并索取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以及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及销售记录,故本局依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经核实、计算,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口罩货值金额共计6000元。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结算发票、销售记录等材料计算,该批次“医用防护口罩”进货价为1.8元/个,销售价为2.5元/个,对外销售共132个(含抽检90个),销售总额为330.00元,故违法所得为33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YL22-WT0075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医用防护口罩经检验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的要求的事实;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提取证据贴签》2张、2022年07月19日《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33万元#
200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