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蕲州三妹食杂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金朋 | 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NG5R6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蕲州镇中心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128号
经查明,①“酒府?”蚕豆,净含量:称重,生产商:洛阳沛泽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841039200223,生产日期:2023年6月15日,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从蕲春县漕河镇工贸市场购进了10袋,进价2元/袋,售价3元/袋,至案发之日止已售出7袋,库存3袋,货值金额9元;②“来湖?”小米辣,净含量:100g,生产商:荆州金豆山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2100200035,生产日期:2022年9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于2023年1月10号蕲春县漕河镇工贸副食品批发市场购进20袋,进价3元/袋,售价5元/袋,至案发之日止已售出1袋,库存19袋,货值金额95元;③“乐隆隆?”多彩蜜豆罐头,净含量:850g,生产商:安徽乐隆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341100105024,生产日期:2022年1月15日,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从蕲春县漕河镇工贸副食品批发市场购进5瓶,进价8元/瓶,售价10元/瓶,至案发之日止已售出2瓶,库存3瓶,货值金额30元;④“微亮亮?”茶干,净含量:138g,生产商:芜湖市国通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2011209293,生产日期:2021年4月2日,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份在蕲春县漕河镇农贸副食品批发市场购进30袋,进价2元/袋,售价3元/袋,至案发之日止已售出6袋,库存24袋,货值金额72元;⑤“派派?”卤味香料,生产商:武汉劲乐工贸有限公司,净含量:120g,许可证编号:SC10342011209293,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5日,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在蕲春县漕河镇农贸副食品批发市场购进30袋,进价1.2元/袋,售价2元/袋,至案发之日止已售出2袋,库存28袋,货值金额56元。⑥“何小白?”藕带,生产商:湖北海马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00g,许可证编号:SC11642900400210,生产日期:2022年6月252024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货架上待售的“酒府?”蚕豆(烤牛肉味)、“来湖?”小米辣、“乐隆隆?”多彩蜜豆罐头、“微亮亮?”茶干、派派?”卤味香料、“何小白?”藕带、“小丑娃?”五香粉、“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双汇?”泡面搭档香肠均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1月1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2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①“酒府?”蚕豆,净含量:称重,生产商:洛阳沛泽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841039200223,生产日期:2023年6月15日,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从蕲春县漕河镇工贸市场购进了10袋,进价2元/袋,售价3元/袋,至案发之日止已售出7袋,库存3袋,货值金额9元;②“来湖?”小米辣,净含量:100g,生产商:荆州金豆山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2100200035,生产日期:2022年9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于2023年1月10号蕲春县漕河镇工贸副食品批发市场购进20袋,进价3元/袋,售价5元/袋,至案发之日止已售出1袋,库存19袋,货值金额95元;③“乐隆隆?”多彩蜜豆罐头,净含量:850g,生产商:安徽乐隆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341100105024,生产日期:2022年1月15日,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从蕲春县漕河镇工贸副食品批发市场购进5瓶,进价8元/瓶,售价10元/瓶,至案发之日止已售出2瓶,库存3瓶,货值金额30元;④“微亮亮?”茶干,净含量:138g,生产商:芜湖市国通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2011209293,生产日期:2021年4月2日,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份在蕲春县漕河镇农贸副食品批发市场购进30袋,进价2元/袋,售价3元/袋,至案发之日止已售出6袋,库存24袋,货值金额72元;⑤“派派?”卤味香料,生产商:武汉劲乐工贸有限公司,净含量:120g,许可证编号:SC10342011209293,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5日,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在蕲春县漕河镇农贸副食品批发市场购进30袋,进价1.2元/袋,售价2元/袋,至案发之日止已售出2袋,库存28袋,货值金额56元。⑥“何小白?”藕带,生产商:湖北海马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00g,许可证编号:SC11642900400210,生产日期:2022年6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酒府?”蚕豆(烤牛肉味)3袋、“来湖?”小米辣19袋、“乐隆隆?”多彩蜜豆罐头3瓶、“微亮亮?”茶干29袋、派派?”卤味香料28袋、“何小白?”藕带14袋、“小丑娃?”五香粉,12袋、“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5袋、“双汇?”泡面搭档香肠、生产日期2023年6月18日,数量8根,生产日期2023年7月8日,数量6根,生产日期2023年8月18日,数量52根;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