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垤上于海泉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海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1081MA0KQEGFXM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侯马市垤上农贸市场A区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侯市监处罚[2023]114号
调查认证的事实:2023年9月27日,我局接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翼市监案移[2023]4号),翼城县李禄瓜果店2023年5月30日经营的荔枝经抽检,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翼城县李禄瓜果店涉嫌经营不合格荔枝违法线索,追根溯源供货方为侯马市垤上于海泉水果店。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29日注册成立。正常经营。2023年5月30日,当事人在郑州市万邦国际批发市场眼睛菠萝果品商行购进5箱荔枝,每箱购进价格80元,销售价格每箱90元。2023年5月30日,当事人向翼城县李禄瓜果店销售1箱荔枝。该批剩余荔枝已全部销售。货值450元,违法所得450元。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基本情况;
3.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检验报告No:AMJC/20230603750、金风水果行销售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荔枝经抽检不合格的基本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荔枝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荔枝供货商销售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荔枝数量和购进价格。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山西省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