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洪山区亿昌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观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EN28Q1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冷链物流港内10区2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6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8日以每件26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销售“钢签牛肉串”3件,,共收款780元。通过辨识涉案食品包装发现,涉案食品包装标注“生产商:侯马蒙之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侯马市高村乡东台神村二区384附3号”。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侯马蒙之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一张标注“客户名称:亿昌食品”、“2025年8月30号”、“钢签牛肉串30支X10包3件”的销售单,并称涉案“钢签牛肉串”为其于2025年8月30日从业务员处购进,已无法联系向他提供涉案“钢签牛肉串”及相关材料的业务员。 2025年9月17日,我局向涉案“钢签牛肉串”标称生产商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于2025年10月7日收到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侯马蒙之源有限公司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内容显示侯马蒙之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6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并于2024年12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注销,且未生产并向当事人销售涉案牛肉串并开具销售单。 2025年11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食品实际生产商、供货商及合格证明,期满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说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原因。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提供的业务员电话多次致电,均无法接通。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23日向投诉人退款并赔款共468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元。
5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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