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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花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真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9MABM5C6R64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瓜畲乡花园村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22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与安福县阳光食品厂(已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ZFDJ25360829000419)签订代加工委托合同,委托其生产标签标有“具有开胃、增进食欲的功效”的“幸福花园”豆渣酱,该产品的原料与包装由该食品厂提供,而产品标签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具有“开胃、增进食欲的功效”功效的证明材料。截止调查之日止,当事人仅于2025年4月28日委托安福县阳光食品厂生产了涉案产品12瓶,采购价格7.3元/瓶,并免费提供给北京栖梵科技有限公司做样品试吃,并未销售,故认定货值金额87.6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2025年8月收到北京当地市场监管局反映标签存在问题的情况后,已对原标签进行修改,删除“具有开胃、增进食欲的功效”字样,并将剩余同款标签丢弃,未再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7000元整。
7000.00元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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